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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8:31  浏览:8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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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9〕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
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根据中共扬州市委《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意见》(扬发[2009]1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为市区人民办实事事项的通知》(扬府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无”老年居民,是指无养老保险、无退休金、无固定收益的老年居民。无养老保险指没有在当地或外地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无退休金指没有在当地或外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领取退休金;无固定收益指没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区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统称各区)范围内)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放养老补贴,坚持按现行财政体制属地管理的原则,市辖区统一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区“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老龄、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其所属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承担养老补贴发放审核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其所属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养老补贴的具体管理审查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承担辖区内养老补贴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基层养老补贴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大力推进养老补贴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养老补贴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八条 发放养老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10年以上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三无”老年居民。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养老补贴的对象: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各类离休、退休、退职或者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金的;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按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定期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3、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一次性领取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
4、由企事业单位发放定期生活费及其它依照规定按月享受企事业单位生活保障待遇的;
5、定期享受政府补贴的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以上各类人员包括市区以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类单位发放待遇的人员。
第三章 补贴资金与标准
第十条 发放补贴的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不含邗江区),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用于“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发放补贴的标准,城镇老年居民每人每月100元,农村老年居民每人每月60元。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根据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以及信息化管理的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需要进行调整,由市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审批、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登记,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待遇以及收入、人口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在辖区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街道、镇(乡)民政办(老龄办)。
街道、镇(乡)民政办(老龄办)进行复审,由辖区派出所对户籍情况进行核准、认定居住时间、居住地点后,上报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根据街道、镇(乡)民政办(老龄办)上报的情况,进行全面复核,确定本区享受养老补贴的人数及所需经费,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市民政局、老龄办对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上报的情况进行最终审核、汇总,测算出享受养老补贴的人数及所需经费,形成文件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养老补贴的发放工作,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按时打卡发放。
2009年1月1日前达到70周岁的,养老补贴自2009年1月起计发,2009年1月1日以后达到70周岁的,从当月计发。
第十七条 养老补贴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因户籍和居住地迁移或者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停止发放。被处于拘役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给予发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截留、扣压养老补贴资金以及擅自改变养老补贴资金发放数额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为申请养老补贴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虚报冒领和弄虚作假的其他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回冒领的养老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老龄办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其他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办法制定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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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面对持有的债权凭证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海国


近年来,浙江省一些法院对实施债权凭证制度进行了探索实践,2001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的规定》,之后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前往学习,全国大多数省市法院实施了债权凭证制度,一定程度上大大缓解了执行难,不愧为破解执行难的有益探索,该制度对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对法律意识淡薄的债权人的消极影响还没有肃清,再加之个别法院对该制度的不当利用使债权人陷入了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有了债权凭证债权就有保障了吗,连法院都执行不了只好自认倒霉,债权人对此充满了疑虑,由此债权人得出法院执行不利的结论.笔者作为一名律师主要实践民事执行领域,现对此发表一些拙见,以期对无奈的债权人有点启示.
一、债权凭证制度简介
债权凭证是指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人发放,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1)实践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证据的情况下,签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二、债权凭证的积极作用
从近年来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效果来看,它确实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债权凭证制度,保留了当事人私法上的请求权,发放债权凭证,确立了执行程序中债权保留制度,可以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执行终结后,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问题。(2)这种制度只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而非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这对《民事诉讼法》第 条规定的六种终结执行情形是一种创设性突破,当然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96条又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所规定期限的限制。”
2、债权凭证对被执行人形成了“一辈子负债”的心理,它具有无形的心理震慑力量,迫使部分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常见心理透视
1、“有了债权凭证债权就有了保障”心理
作为债权人应清醒的看到: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一般都是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执行效果的案件,被执行人是个人的要么长期下落不明,找不见人,要么生活举步为煎或因为其他原因暂时无偿还能力,被执行人是单位一般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甚至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员工已被遣散。虽然债权凭证能给被执行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心理震慑,但对那些逃赖债的“老赖”们作用甚微。对这些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执行法院作结案处理,有的由中止转终结,然后立卷归档。有的债权人在领取债权凭证时听执行干警说“发了债权凭证我们(指法院)还管”,债权人就片面的理解为法院还继续执行,殊不知执行法院在此时是从来不主动去继续执行的,除非债权人又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登记审查通过。
2、“连法院都执行不了,只好自认倒霉”心理
抱这种心理态度的也不在少数,有的债权人片面认为法院执行了几年都没执行回来款项深感执行难,难于上青天,在加之法院执行又有执行实际支出反而是加大了成本,自己觉得不划算就自认倒霉。有时在加上法院干警说,执行不能的风险是市场交易风险转嫁而来,这就更坚定了债权人的这种心理。
其实,我们应看到债权凭证有时有一种“罐养王八——跑不了”或“放水养鱼”的味道,待被执行人经过自身恢复重具偿还能力的情形也不少,有的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有恶意逃废债务、转移资产的行为,如果通过债权人方面的努力,察觉线索后及时向法院提供还是有执行回款可能的,关键在于债权人的心态,你是不是关注被执行人的信息向关心自己的债权一样并为此付出努力。
四、律师提醒
1、实践中存在个别法院片面追求结案率依职权向债权人滥发债权凭证的情况,执行法院不对被执行人进行尽职财产调查,一发了事。这是执行不利的表现。债权凭证原则上应依申请人申请而为之,遵循当事人进行主义,换句话说,若债权人不同意,执行法院无特殊情况不得强行向债权人发放。
2、持有债权凭证的公民死亡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可凭有效证明文件到执行法院办理债权凭证变更登记手续。
3、凭证发放后,发生可依法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债权人可凭有关证据,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申请继续执行。
4、再申请及债权人的举证义务。
5、申请执行人依债权凭证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执行法院才派员调查核实,符合条件才予以登记执行。
6、再申请不再另行立案,并免收申请执行费。
7、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8、债权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债权人应及时向被执行法院申请补办。



附:卢海国律师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304号三和律师楼
邮政编码:050051
电话:0311-87628273(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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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luhaiguo@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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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的决定

司发通〔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2年以来,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勇于开拓创新,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大量民间纠纷,为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经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推荐和评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等51个单位为“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授予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司法所等53个单位为“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号召全国的人民法庭、司法所,向受到表彰的“人民调解工作模范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学习,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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