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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2:18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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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委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桥梁修建、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与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一)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民兵训练等明确规定应由财政支出和不应由农民承担的项目。
  (二)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
  (三)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有确定收费对象和标准的费用。
  (四)需长年实施并应由农户自己完成的田间地头沟渠、房前屋后卫生维护等项目。
  (五)不符合筹资筹劳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八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第九条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
  第十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军烈属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二)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可由村委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也可根据国家和政府扶持项目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
  第十四条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本村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民委员会要将筹资筹劳项目、数额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等有关情况,填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九条 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筹资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每年每个劳动力筹劳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当时劳动工日的工价标准。各县(市、区)筹资、筹劳及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的具体上限标准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并报省农委备案。上限标准可一年一定,也可以几年不变。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发到农户。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要向出资出劳人出具由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印制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筹资要严格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民筹资(包括自愿以资代劳资金)、村组织筹资(包括自有和各种赞助)必须全部落实到位,并交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筹劳要严格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所需劳务。村民筹劳以出劳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村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出劳的,可委托他人代劳,也可自愿以资代劳。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不能留资金缺口,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或拖欠工程款搞项目建设,坚决制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村民理财小组对筹资筹劳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开展专项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对劳务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审计;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使用情况每年全面审计一次;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在村级一事一议筹劳范围外需要村民出劳的,要给予劳动者报酬。
  第二十九条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未经批准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已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部退回,已形成的劳务,必须按当地以资代劳工值标准给予报酬。对强迫村民筹资筹劳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筹资筹劳的领导,要围绕农村和农民的需要,设立投资项目,做到上下结合,资金互补;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缩小建设项目范围或延长建设期等方式分重点地区、逐年完成建设;国家投入不足,村民无力解决的项目,暂缓安排。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奖代补等制度引导鼓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
  第三十二条 村民必须按《农民负担监督手册》登记的数额,及时缴纳资金和出劳。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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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舞钢市人民政府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舞政〔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企业:

《舞钢市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舞钢市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诚信舞钢”,建设“金信工程”,加强全市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卫生、公安、金融、食品药品监督、城乡建设、劳动社会保障、交通、文化、商务等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舞钢市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第三条 企业信用分类坚持 “政府推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权威发布”的原则 ,按照“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以政府信用为指导,以信息化为手段, 形成“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全程监管”的格局,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行为全程监管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企业信用分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户口为基础,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动态情况,并针对不同类别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 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按一定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向社会发布和供社会查询。

第六条 凡在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自设立之日起,按照企业分类进行监管。



第二章 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第七条 根据企业信用监管指标和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按照“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强化效能”的原则,把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为守信标准、B类为警示标准、C类为一般失信标准、D类为严重失信标准。

第八条 守信标准,是指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遵守守信标准的企业,评定为A类守信企业。

A类守信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是:

(一)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

(二)投资人的出资按规定已到位;

(三)上年度年检为A级;

(四)年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记录;

(五)一年内在其他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六)经营状况良好,无停业、歇业状况;

(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第九条 警示标准,是指有一定的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B类警示企业:

(一)以非货币出资,在企业设立后法定期限内未办理过户手续;

(二)注册资金分期缴付,到期未到位;

(三)逾期未申报年检,所投资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尽清算义务;

(四)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和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记录;

(五)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六)在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七)有拖欠税款现象,但未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八)拖欠民工工程款、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公开曝光;

(九)被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记录之一;

(十)拖欠银行贷款,银行信用等级低。

第十条 失信标准,是指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C类失信企业:

(一)年检B级或未年检以及年检未通过;

(二)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被处罚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记录;

(三)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记录;

(四)在有关行政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处罚记录;

(五)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或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六)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七)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严重失信标准,是指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严重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的企业评定为D类严重失信企业。

D类严重失信企业具体评定标准是:

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 企业信用分类信息的采集



第十二条 全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类征信平台和数据库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有效发挥整体优势,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企业的各种信息,建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运转高效的企业信用信息网络 。

第十三条 加强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开展联合征信。企业信用分类信息采集的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信息为主,兼顾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卫生管理、公安、金融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城乡建设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交通管理、文化管理、商务管理、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和企业自行申报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分类信息采集基准时间为 2006年1月1日至今,每年更新一次数据(个别企业特殊情况,可随时更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市场准入信息指标、市场监管信用信息指标、年检验(证)照信息指标、企业违法行为信息指标进行信息采集,数据统计以每年12月31日的时间数据为准,填制相关采集表格。采集后,由各单位确定的信息采集联络员于次年1月30日前送至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运用已经开发的“金信工程”企业信用监管软件,按照有关要求、方式和程序,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分类信息指标分四类,包括市场主体准入指标、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指标、市场主体退出指标和参照指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集以下指标:

(一)市场主体准入指标。主要提供企业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

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

7、前置审批文件;

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

9、住所使用证明;

10、经营期限;

11、变更登记情况;

12、分支机构情况;

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4、年检申报材料;

15、法定备案情况;

16、法定公告情况。

(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指标。通过企业年检、日常检查、市场管理专项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企业是否合法经营,交易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

2、对外投资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公平交易情况;

5、广告行为;

6、商标使用情况;

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8、动产抵押情况;

9、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0、其他市场经营行为。

(三)市场主体退出指标。主要指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主要涉及如下指标:

1、破产宣告、解散、注销或吊销事由;

2、清算人;

3、清算公告情况;

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

5、清算报告。

第十六条 参照指标。是指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卫生管理、公安、金融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城乡建设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交通管理、文化管理、商务管理、商业银行等部门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制定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标准和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由政府有关部门采集)。主要涉及如下指标:

(一)查处企业涉税案件情况(国税局、地税局);

(二)查处企业涉及环境保护案件情况(环保局);

(三)查处企业涉及安全生产案件情况(安全生产监督局);

(四)查处企业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件情况(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查处企业违法用地,占地案件情况(国土资源管理局);

(六)查处企业涉及卫生管理违法案件情况(卫生管理部门);

(七)查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违法案件情况(公安局);

(八)企业拖欠银行贷款和骗贷情况(市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

(九)查处企业违法经营食品、药品案件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查处企业涉及违规建筑案件情况(建设局);

(十一)查处企业涉及劳资纠纷、劳动用工、拖欠工人医保、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障金的案件情况(社会劳动保障局);

(十二)查处企业违反道路运输,水陆运输案件情况(交通局);

(十三)查处企业违反文化经营许可案件情况(文化局);

(十四)查处企业违反商务经营管理案件情况(商务局);

(十五)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整合政府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采集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许可证和资质管理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其他信息,进一步充实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信息的记录必须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为准,不具备法律效力或正在查处的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信息,一律不作为信用记录的依据。企业自行申报并提请记录的信息,必须提供原始的相应证明、证书和报告,确认无误后方可记录,相应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备案。



第四章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类守信企业要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以下待遇, 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一)除全市专项检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及上级部门督办案件外,对企业的日常巡查频率一般为每年一次;

(二)实行优质服务,根据企业的需要,上门提供法律咨询、上门办理有关事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市政府重点项目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提供重点跟踪服务。

(三)组织申报知名、著名、驰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荐先进单位,申报荣誉称号以及个私协、消协、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工商联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先创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公开企业良好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B类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B类企业实行警示制度,除政府专项检查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及其它线索等情况外,对企业的日常巡查,每半年巡查一次。

(二)根据警示内容,适时进行审查,督促整改,促其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三)对被处罚的企业采取案后回访;

(四)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必须加强监管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C类失信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在经济户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不受巡查次数的限制,随时检查;

(二)发生违法行为由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限制相应行为;

(三)采取案后回查。企业被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后六个月内,由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四)被处罚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五)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证、照)或资质证、许可证时进行重点审查。限制办理其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的相关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列为D类严重失信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发布公告,公开其违法记录。

(二)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投资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

(三)列为D类严重失信企业的,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开企业身份记录。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要依法予以公告或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开违法行为记录。要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企业违法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示典型违法企业。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严重违法经营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信用缺失企业(警示企业和失信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主动整改,自我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减轻和消除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的,晋升信用等级。其中对B类企业,在一年内无失信行为,已达到守信企业标准的,可确定A类企业,并取消警示机制,记录在案;对C类企业,在一年内无失信行为,已达到B类企业标准的,可确定B类企业;在二年内无失信行为,已达到守信企业标准的,可确定A类企业,取消失信惩戒机制,记录在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舞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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