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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0:28:34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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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8年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 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施工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管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市、区主管部门设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有关的查询,严格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应当鼓励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二章 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
(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
(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
(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
(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二)、(五)、(七)项职责。
第十条 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
(二)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四)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六)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办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登记:
(一)建筑许可证;
(二)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
(三)工程承包合同。
未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安全监督费。安全监督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生产或者供应单位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五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整体升降脚手架的拆装;
(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
(五)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
(六)其他危险作业。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际进度至二层主体、单层建筑和构筑物至地面以上2米、基础工程至地面以下2米的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到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
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
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
第三十二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三条 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规定、防火制度等标牌。
高层、超高层和临街道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围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干净、畅通,有交通指示标志。
施工现场的沟、坎、井应当填平、设围栏或者盖板;危险地区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示警。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布置和材料堆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排水系统应当保持畅通。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职工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及抢救措施。
第四十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
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全管理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三级重大事故,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对四级重大事故,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 重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已完成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文件不符合施工作业安全要求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可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核减其设计范围、降低设计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
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工前不申请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一至三天,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施工场地挪作他用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继续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处罚:
(一)发生重伤一至二人的施工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三至五天;
(二)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三十日至六十日;
(三)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并可依法核减企业经营范围、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一年;
(四)一年内多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十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
(五)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主管部门或者安监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应当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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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来看商标对于企业的意义

王咏东


一、事件回放

  2003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汇源是我国最大的果汁生产商,其中汇源百分百纯果汁和中高浓度果汁饮料的市场份额,一直高居全国市场同类产品榜首,部分产品出口20多个国家和地区。汇源这个我国最大的果汁生产商被国际饮料巨头可口可乐收购的消息通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方面迅速对该事件作出了各种不同的反映。有的从可口可乐的收购计划是否会形成市场垄断入手,有的从汇源作为民族品牌是否是会被可口可乐消灭的方面讨论,有的认为该次收购是可口可乐进军中国果汁市场的举措。可是,多数的讨论都忽视了“汇源”这一商标在该次收购中的意义。

二、商标具有有形价值

  可口可乐的创始人曾经说过,只要有可口可乐这个商标在手,即使可口可乐的有形资产一夜间化为乌有,可口可乐公司也马上可以靠该商标获得新的资金,进行新的生产。1988年美国香烟和食品业巨头Phillip Morris(菲利普·莫里斯)公司以奶酪制造商卡夫公司有形财产四倍的价格,129亿美元购买了该公司同名商标Karaft及其他系列商标;也可以说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花了近100亿美元用于购买卡夫公司的商标。

  本次可口可乐提出收购汇源的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总价值179.2亿港元,高出汇源果汁在2008年8月29日停牌前收市价4.14港元近3倍,也高于汇源果汁上市以来的最高价12港元。可口可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总裁穆泰康也认为“汇源在中国是一个发展已久及成功的果汁品牌, 对可口可乐中国业务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可口可乐为什么愿意以近3倍的价格收购汇源呢?根据2007胡润品牌榜显示,汇源品牌价值32亿,占市值的24%。从穆泰康的谈话和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可口可乐对汇源的收购中,汇源的品牌(也就是汇源的注册商标)是可口可乐极为看重的无形资产,而且认为这一无形资产对可口可乐来说是具有及其重大的有形价值的。这就是笔者所主张的无形财产的有形价值。

  然而在我国企业长期的概念中往往更为重视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财产在企业资产中的价值,而忽略了商标等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作用。而对于在市场经济中摸爬滚打了上百年的外资企业可恰恰相反,他们不仅重视对于商品的生产和企业有形资产的创造和保护,更加重视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创造和保护。他们都经历了开发、生产产品;以价格战来占领市场;注重商标的作用,通过商标这个无声的推销员来占领市场;通过授权商标使用来进一步创造利益,如现在人们熟知的贴牌加工即OEM,就好像许多电脑厂商以OEM的方式安装微软的操作系统,而微软从中也获得了极为丰厚的利润;专注于商标的运用和产品的研发,如美国耐克公司,主要从事产品设计,委托加工厂为其加工制造,然后他们贴上耐克的品牌进行销售这五个阶段的发展。

  现在,外资企业,包括世界500强、1000强都往往更注重在后三个阶段的发展,更加重视以商标做为市场竞争的核心力量,并利用商标为企业获得比纯粹生产产品大的多的利润。所以,它们在收购我国的企业时,往往更看重它们的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2006年10月25日德国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盛科技,600771.SS)联合宣布将以10.72亿元人民币收购东盛科技启东盖天力制药有限公司的三大非处方药品牌——“白加黑”感冒片、“小白”糖浆和“信力”止咳糖浆。这个价钱对于当时总资产仅为2.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还为负值的盖天力来说绝对是个天价[①](笔者注:该项合并已于2008年7月1日完成)。“白加黑”感冒片是盖天力制药厂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发的产品,在国内第一次采用日夜分开的给药方法,产品上市时的广告语“白天吃白片,不瞌睡;晚上吃黑片,睡得香”一时间家喻户晓,其市场份额一直排在前三名。而德国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作为全球十大专业制药公司之一,以开发、生产阿司匹林而闻名于世。拜耳愿意以10.72亿元人民币收购这三个品牌,看中的正是“白加黑”感冒片、“小白”糖浆和“信力”止咳糖浆这三个品牌的有形价值以及通过这三个品牌而获得的市场占有率。

  而在达能和娃哈哈之争中,主要的争论焦点正是在于“娃哈哈”这一商标权是不是已经从娃哈哈名下转移到娃哈哈和达能的合资企业名下。双方为此各自发起了多项仲裁和诉讼。娃哈哈和达能为什么都这么重视娃哈哈这个品牌呢?根据胡润品牌榜2007年娃哈哈品牌价值为144亿,占市值的 24%;2008年娃哈哈品牌价值为135亿,占市值的22%。可以看出,娃哈哈商标这一品牌的价值占到娃哈哈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多。再次证明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是实实在在具有有形价值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逐渐意识到了商标的有形价值。具有九十多年历史的中国老牌化妆品企业:上海家化,在1991年年初以“美加净” 、“露美”两个知名品牌等资产与美国庄臣公司合资成立了露美庄臣有限公司。1990年,上海家化的销售额已经达到4.5亿元,占全国市场的六分之一,超过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位的总和。仅“美加净”这个单一品牌占全国化妆品销售总量的1/10。[②]然而由于庄臣公司扩大他们的自有品牌(商标)的产品生产,压缩“美加净”产品的生产。上海家化意识到如此下去,会使得“美加净”、“露美”这两个曾经著名品牌的市场声誉逐年下降,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危险。在1992年,上海家化从庄臣公司撤资。之后,历经了一年半的艰难谈判,终于在1994年7月1日以1900万元人民币买回了“美加净”和“露美”两个品牌,结束了短暂的品牌合资。现在,我们可以看到“美加净”商标不断在广告中出现,“美加净”产品也不断的扩大市场份额。

  这就是,笔者认为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有形价值化。商标等无形资产不像动产和不动产具有有形的实体,但是却和动产、不动产一样可以转化为有形的价值。

三、如何有效的使用商标的有形价值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正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条是关于对设立公司时可以以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规定,这里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1999年12月25日的《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相比,大大提高了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公司资产中的比重。这也使得企业可以在以后的投资,合并,改制、重组,并购甚至清算中,都可以把商标转化为相应的货币价值形式,从而取得相应的股份或者清偿相应的债权。使得商标等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有形价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据《福建日报》报道,2008年9月16日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永春老醋有限责任公司以“桃溪”商标作为质押,获得了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信100万元的贷款,这是福建省泉州市首例商标权质押贷款。也开创了泉州企业以商标专用权做质押物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融资新模式。[③]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管理2005年年报,2005年全年办理专利权质押66件,较2004年增加78.4%;质押金额189,503.92 万元。北京、上海、天津、湖南湘潭等地也先后开始尝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自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推出“展业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截至2007年10月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授信审批额度达到2.45亿元,发放贷款1.5亿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的“慧眼工程”自2006年9月份开展以来,共帮助了14家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贷款资金达1300万人民币。这种以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新的融资的方式,在我国正在逐渐发展起来。并且,这种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融资已经呈现出了逐渐上升趋势。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对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有形价值不仅承认而且越来越重视,国家相关部门和银行也以各种方式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来获得融资,以便谋求更大的发展。

  从可口可乐对汇源的收购,和外企收购我国企业时对商标价值的重视;到我国法律、政策对商标等知识产权有形价值的认可和对商标等知识产权有形价值使用的认可。由此,可以提醒我国的广大企业家要重视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极为重要的财产,如果善于运用是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能比企业的有形财产更大的财富。企业的知识产权实在是企业一座不容易用肉眼看到,却可能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利益的金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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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拜耳10亿收购盖天力三大品牌》。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61028/15393029095.shtml 。2008年10月31日

[②] 参见《上海家化:回归后的战略复出》。来源

http://wwww.mie168.com/marketing/2005-11/265281.htm 2008年10月31日

[③]泉州首例商标权质押贷款成功签署 来源:http://fj.ce.cn/Article.aspx?Nid=11774 2008年10月31日

作者首发博客:http://wangyongdonglawyer.fyfz.cn/blog/wangyongdonglawyer/index.aspx?blogid=454881
内容摘要:“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它将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生死存亡。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

青少年往往喜欢三五成群,容易形成“小团体”,而只要团体中一人有犯罪的意识,就容易互相影响,进而形成共同犯罪;青少年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二)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育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一些青少年作案时胆大妄为,不计后果,模仿电影、电视剧中的一些情节,作案手段愈来愈凶残,经常持械抢劫,伤害被害人,个别青少年杀人抢劫后,毁尸灭迹,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呈暴力化,成人化走向。攻击性增强,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绑架人质等重大暴力性犯罪增多,对社会危害加剧;青少年求知探索欲旺盛,模仿性极强,尤其对坏事物的接受力强,感染快,再加上现代信息的传播便利,科学技术的急剧发展,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的传播速度很快,犯罪的方式和手段更趋于智能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13、14岁的小孩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四)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五)连续性犯罪多,存在侥幸心理。

  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二、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自制力较差,常为一点小事而冲动不计后果,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家庭中父母对青少年个性品格的形成和塑造具有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以及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等都会对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家庭不健全极易使青少年产生一些不良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意识。随着离婚率上升,再婚、单亲、残缺家庭增多,导致孩子从小失去家庭温暖,缺少亲情的呵护,极易误入歧途。二是父母毫无原则地溺爱孩子、因为工作等原因而忽视孩子、以自私自利的标准来教育孩子、因为家庭条件差而虐待孩子、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不了解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及思想状况,采用粗暴简单的方法严厉管教子女,相信“棍棒出孝子”,家庭暴力的影响,在孩子幼小的心理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这些不科学、不正确的教育方法,使子女形成不健康或畸形心理,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久而久之会产生孤独、自卑、怨恨、狂妄等心理,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原因

学校是孩子心灵成长所需的营养,学校是塑造孩子美好心灵的生态场。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生态,必将对孩子心灵后天的成长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一是某些学校只注重应试教育,不注重素质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注重灌输课本知识,不注重加强培养学生的是非辨别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自我防范意识。二是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

(四)社会原因

社会的影响在孩子心灵成长中担任一个重要的角色,社会环境中存在较多不良的因素,如社会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对青少年的思想和精神侵蚀;传播媒介中不良文化的毒害以及与社会不良分子的接触,这些都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自身预防

青少年应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在生活中,学会理财,杜绝浪费与攀比。树立正确理想,辩证分析对错、得失,控制“早恋”心理,培养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对待人际交往要慎重,杜绝与社会不良人员的接触。当遇到不良人员的骚扰和侵犯时,大胆告知父母或老师,求助于法律,提高被害预防能力,保护自己,打击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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