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18:50  浏览:9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2001年5月22日委务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为顺应科学研究国际化趋势,最大限度地利用国际科学资源,增强我国基础研究国际竞争能力,推动我国基础研究若干领域进入国际先进行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到4年,经费在国际合作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经费额度,确定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总体计划和提出项目控制指标。

 

  第二条 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应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体现有限目标、重点突出和重视学科交叉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配合我国总体科技外交发展要求。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应贯彻以我为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将国际合作的战略目标定位在促进我国科学研究自主创新能力上。

 

  第三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立项范围

1、由我国科学家创意发起或参与的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2、我国迫切需求、亟待发展、但目前处于弱势的领域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3、利用国外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重大研究项目;

4、具有世界一流的合作伙伴和良好的国际合作前景的大型科学研究项目;

5、属于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外科学基金组织或学术机构共同推荐的双边或多边大型国际合作项目。

 

  第四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立项条件

1、有利于及时吸纳国外高新技术,有利于发挥我国在资源和人才方面的综合优势,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

2、合作各方在相应领域中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高水平的、活跃在学科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群体;

3、合作各方有很好的合作基础,属于强强合作,优势互补,可望近期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五条 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每年按计划组织实施,随时受理、不定期评审。

  第六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评审、管理及监督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由国际合作局与相关科学部共同负责管理和协调。

 

第二章 申 请

 

  第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采取科学部推荐、国内外科学家提出申请等方式接受申请。科学部与国际合作局根据优先资助领域、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国别政策、合作协议和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对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审批。对委务会提出的应急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将随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条 凡基金项目在研人员、符合基金项目申请条件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离退休人员不得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合作研究的目标、具体研究内容、参与项目研究的双方队伍详细情况、经费预算、合作与交流方式、年度计划、成果共享方式等,并附合作协议书。

 

  第三条 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申请由各科学部受理。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一条 根据申请的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强度,参照重点或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进入评审、审批程序。

 

  第二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双方合作研究、交流、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承担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科学家,可另行申请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项目。

 

  第三条 科学部对申请书进行初筛,按项目内容送同行专家进行项目的科学性评审。评审专家对每份申请填写评议意见,每份申请的有效评议意见应不少于5份。

 

  第四条 科学部对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进行分析、归纳,根据需要会同合作局组织专家评审会。

 

  第五条 科学部与合作局根据评审意见及项目经费预算提出经费资助方案,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国际合作及相关科学部委主任审核批准,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者,报委务会讨论批准通过。根据审批结果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批准通知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采取逐项跟踪、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办法加强管理。

 

  第二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人在收到批准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根据审批意见按要求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报送相关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报国际合作局复核,作为拨款的依据。

 

  第三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项目所需的科研和外事工作条件,确保研究项目的完成。

 

  第四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的变更及项目暂缓拨款、中止等事宜,按科学基金有关规定执行,由科学部与国际合作局审批。项目中止,结余经费返回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变更或经合作方同意的计划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外方认可的书面文件,报相关科学部和国际合作局,经批准方可执行。变更文件需同时报计划局备案。

 

  第五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相关科学部和国际合作局各一份。

 

  第六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中期,科学部和国际合作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共同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根据情况,对研究计划和资助经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和计划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一般第一年度拨出资助经费不得多于项目经费的50%,以后资助金额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分批拨出。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和资助批准号。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本单位科学基金管理部门,据以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上报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项目负责人应于验收前1个月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及结题简表用电子邮件交相关科学部和国际合作局。审查合格同意后,组织验收。科学部与合作局确定验收方式后,商项目负责人及其合作方作出验收工作的安排。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水平以及人才培养等。

 

  第二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依靠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验收工作可采用通信评议形式,也可召开验收会议或结合学术活动进行。科学部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填写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验收评议书。

 

  第三条 验收评议书报分管委副主任审核批准,报财务局办理结题手续。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验收结题后,自然科学基金委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结题通知,连同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条 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结题通知发出3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归档工作,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2004-11-10



教基[2004]22号

  现将《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

  中小学教材选用是一项政策性、时间性极强的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全面做好新课程改革过渡时期的教材选用工作;要加强指导,做好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的选用和征订工作。

  各地须将本地区编制的2005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全部目录于2005年5月前,报我部备案。

  附件略

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吉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对企业注册审批服务中心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公务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第二条吉林市监察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的企业注册审批服务中心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派出监察人员。主要职责是:行政监察;效能监察;廉洁自律监督检查;重点审批项目跟踪督查;受理投诉、举报、申诉和控告,查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协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派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监察人员在市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
(一)根据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功能和工作实际,为简化审批工作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廉政监督检查;
(二)协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办公室反馈监察情况,提出监察建议;
(三)对重点审批项目跟踪检查,并对服务窗口的工作运行情况、审批单位的服务承诺情况进行抽查,定期通报;
(四)组织测评活动,征求申报单位意见,提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受理企业、群众的投诉、举报,按照工作程序查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公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纪行为: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审批项目不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三)受理审批事项时不能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文书材料,造成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
 (四)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导致超审批时限的;
(五)工作作风生硬,态度恶劣,无故脱岗,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利用管理和审批权吃拿卡要报的;
(七)体外循环,暗箱操作,擅自收件办件的;
(八)利用审批办照(证)搭车收费,或摊派款物的。
 一年内,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行为,1人次的,给予处(科)负责人通报批评;2人次的,对处(科)负责人实行诫免谈话,对分管领导通报批评;3人次的,处(科)负责人调离现岗位,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4人次的,分管领导调离现岗位,对主要领导进行告诫。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如发生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调离审批岗位;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派驻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派驻监察人员必须树立"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接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监督。对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举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