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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08:11  浏览:8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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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凡领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 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和省属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单项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项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地)、县建委管理。
  (二)市(地)、县属项目,分别由各级建委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能承担招标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领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五)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六)已确定招标形式和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按第五条规定申报,经批准后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制作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投标须知;
  (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和工程结构,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以及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四)实物工程量清单;
  (五)现场勘察、招标交底、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六)其他要约条款。


 第九条 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工程经建委批准可采用议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发招标广告。


 第十条 招标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少量资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提请主管部门核定)作招标活动经费,及适当补偿落选的投标企业。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成立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对各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不少于三家参加投标,按第五条规定报经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实行议标或邀请招标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发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四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设计和咨询公司、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有能力的单位编制。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定额缺项的按有关管理方法补充制订);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基建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调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按第五条规定,由各级标准定额站、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共同审定,报建委备案。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六条 开标前要严守标底秘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决标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组织投标单位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建委、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当众启封标函。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会同工程主管部门、建委和标准定额站、建设银行等共同分析各标函,评出中标企业。各方意见不统一的,由建委裁定。


 第十九条 评选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评定中标价以标底价加减百分之五的范围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如各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超过前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标底价不确切的,应复核调整标底价后,评定中标企业;
  (二)标底价无误的,由评标单位选择条件最好的投标企业为中标企业;
  (三)改为议标方式评定中标企业。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将决标结果按第五条规定上报批准后,应即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报建委备案。
  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担中标工程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中标企业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须报送建委和经办建设银行备案,经办建设银行根据合同监督拨款。


 第二十三条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但中标企业必须向招标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等级不适应的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工程牟利。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方应按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二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投标企业收取回扣和索贿;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投标,不得行贿。违者,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省建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广东省建委。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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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婚约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婚约等问题的答复

1951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8月17、30日以文字第105、109号两呈并附抄件一件均悉,兹将所提问题,合并解答于后:
一、对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的婚约问题,经与中央军委政治部及法制委员会研究结果,认为仍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保护现役革命军人婚姻的原则,予以适当的保护,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订婚的女方提出取消婚约应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二、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现役革命军人”范围的问题,查山东省人民政府司法厅曾请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解释,由司法部转送法制委员会,经解答如下:
“现役革命军人是指脱离生产,参加人民军队(按共同纲领第二十条应解释为人民解放军与人民公安部队)的所属组成部分,担任工作,取得军籍而作为其中的成员之一者而言。……凡仍在军队工作、未脱离军队职务及负伤后转入医院休养,暂时脱离工作职务而未脱离部队组织者,均应视作现役革命军人。”至于起义军队的指战员,从起义改编为人民解放军之日起以及敌军指战员被我解放过来经整训后继续在我军服务取得我军军籍者,亦即同为现役革命军人。
三、一般人民间的婚约问题,如有一方不愿履行婚约者,只要向对方表示不愿履行,即为有效。但如因婚约问题发生纠纷涉讼到法院时,法院仍应以判决准予取消婚约,判决仍用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现役军人婚约问题的请示 文字第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近来各地发生革命军人婚约案件不少,一般都是男方在未参加革命前由家中父母或自己订的婚约,现在男方在军队上,女方要求解除婚约。男方有的是以前自己参加革命的,有的是起义军人,也有的是解放过来的军人。女方有的已超过结婚年龄三岁,有的超过结婚年龄五岁。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约没有规定,按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离婚保护革命军人的规定的精神,婚约似亦不能与一般群众同视,但究应如何予以保护或保护至如何程度请钧院连同新婚姻法第十九条一并详予解释。
此致敬礼
1950年8月17日


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几项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几项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目前,全省预算内工业企业,四分之一发生亏损,一九八二年亏损额,约等于各地、市预算内工业企业一九八三年预计上交的利润总额。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建立扭亏责任制,实行分级分口负责。
企业的亏损,原因很多。扭转企业亏损,首先必须认真地从主观上查找原因,并由各级领导负责,层层落实扭亏措施。要把亏损企业能否扭亏为盈,作为衡量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亏损企业,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对亏损大户,要确定主管厅
、局长,经委主任,市长或专员负责,一包到底,做到抓一个变一个,不变不撒手。对一些长期没人抓的亏损企业,在新班子没有配齐以前,由主管部门的厅局长下去兼任厂长。
二、各地、市、县,各主管厅局,都要下笨功夫,花大气力,紧密结合企业的全面整顿,从抓基础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素质入手,实实在在地扭亏增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犯财经纪律,否则,要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通过扎扎实实地工作,争创无亏损企业地、市、县,无亏
损企业厅、局。
三、对亏损企业,要区别情况,进行全面整顿。
1、对经营管理不善,消耗高、浪费大,产品质次价高,但有发展前途,能在短期内改变面貌的企业,要限期扭亏。
2、对任务不足的企业,要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的生产领域;对产大于销,边生产边积压的企业,实行限产整顿。
3、对产品方向不对头,生产规模不合理,技术不过关;设备严重失修,不能维持正常生产;老产品没销路,新产品又接续不上,亏损严重的企业,要停产整顿。
所有亏损企业,都要分别纳入各级的企业整顿计划,在短期内整顿完毕。
4、对县以下连年亏损的小型国营企业,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实行集体承包经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年内免征所得税。
5、对于领导不力、管理混乱的企业,要加快整顿步代,调整配备好领导班子,选派得力干部去加强领导。
6、对长期严重亏损,转产没条件,改造没前途,或近期无任务、长远无方向的企业,要坚决关掉。凡关闭企业的固定职工,由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安置;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坚决辞退。允许待安置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租用原有的厂房、设备、设施等,开办集体经营
的加工、修理、服务及其它临时性营业,自负盈亏。
四、凡经营性亏损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限期在一九八三年年底,一九八四年上半年或下半年内扭亏为盈。到期不能扭亏的企业,停发亏损补贴,坚决关停并转。厂长、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自动辞职或就地免职,并不得调往其它单位担任同级职务,只能在本厂内另行分配
工作。同时,还要追究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扭亏为盈检查制度,做到及时考核,赏罚分明,省经委每月通报一次扭亏情况。凡提前扭亏为盈或按计划减少亏损的企业,除分别按地、市、县同主管部门或同企业原定的办法补贴亏损,进行利益分配外,还要在报纸上公布成绩,进行表彰。提前扭亏为盈的企业,对成绩突出
的个人,按企业录属关系,分别经省、地、市批准,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凡完不成扭亏计划的企业,多亏不多补,并停发已经向上浮动的工资和职工的奖金,直至扣发企业领导或职工部分基本工资,同时在报纸上点名批评。对实行按产品定额补贴的企业,多销多补,少销少补,不销不
补。
六、凡属于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要拟定出亏损额每年递减的一定比例,以便进行检查、监督。同时,要限期消灭经营性亏损的因素。
七、对有发展前途的亏损产品,如果稍加技术改造,就能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扭亏为盈,增强竞争能力的,可在技术改造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将改造项目分别纳入省、地、市规划,优先进行安排,如资金不足,可在本企业亏损包干的指标内,提前予以拨补。
八、扭转企业亏损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加强领导。既要给亏损企业以压力,又要给企业扭亏创造必要的条件。属于企业本身不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到那个部门,由那个部门负责解决,不得推拖不办。对推拖不办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
责任。



198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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