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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03:48  浏览:8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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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试行)

农业部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试行)
1996年9月6日,农业部


1 总 则
1.1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和统一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与方法,提高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水平,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保障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对农田环境质量的需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的特殊保护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包括管理、监测和评价。
1.2.1 管理
管理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建立以及对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1.2.2 监测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是指: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大气、土壤和农产品的采样,并对其污染物因素进行测定。
·对农业生产活动中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投入的农用水、化肥、农药、地膜、细菌肥料、农家肥、城市垃圾、污泥的使用控制和采样,并对可能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的因素进行测定。
·编写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的监测工作总结。
1.2.3 评价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评价是指:
·将监测结果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进行分析对比,进而判断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的类别、程度和范围。
·编写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报告。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地、市)、县级(县、市、区、旗)四级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的保护工作。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农产品生产用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参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2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管理
2.1 管理机构与职责
2.1.1 管理机构设置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
2.1.2 职责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领导、组织、规划和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并向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报告。
·审核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农田保护方案”。
·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及时对造成污染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检查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保护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对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肥料、城市垃圾、污泥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当事者进行处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培训与经验交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培训与经验交流。
2.2 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应建立的制度包括:行政首长负责制度;监测、评价及其报告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制度;检查制度。
2.3 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2.3.1 责任书的签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把手要分别与下一级政府一把手签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要求列于附件一)。
2.3.2 责任书的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责任书签定后,应采用文件形式和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便于社会与群众监督。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一级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进行检查。
2.4 监测、评价及其报告制度
2.4.1 监测、评价网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评价网设置纳入全国农业环境监测网建设。现有的全国三级农业环境监测站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加强能力建设,并扩展延伸为四级。这四级站分别是:
·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
·省级农业环境监测站;
·市级农业环境监测站;
·县级农业环境监测站。
未设置农业环境监测站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的要求,设置农业环境监测站。
2.4.2 监测、评价的领导与实施
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由同级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由同级农业环境监测站具体实施。
2.4.3 监测对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监测对象包括: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大气、土壤和农产品;
·农业生产活动中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用水、化肥、农药、地膜、细菌肥料、农家肥、城市垃圾、污泥。
2.4.4 评价的资料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
·评价的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粮食和食品卫生标准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的结果。
2.4.5 监测的基本单位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组织进行。
2.4.6 评价的内容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评价的内容包括:
·单因子评价;
·单要素评价;
·综合评价。
2.4.7 县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的责任与监测、评价结果报告
责任包括: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监测原始资料要按附件二表1、2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由监测站负责人审核无误、无缺页后,复制二份。
·填写“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基本情况表”和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汇总表”(内容要求见附件二表3、表4),复制二份。
·编写本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的文字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办法:
县级监测站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分别将本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连同附件二表1、表2、表3和表4各一份报同级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报市级农业环境监测站。表1、表2原始资料和表3、表4的另一份由县级农业环境监测站永久保存。
2.4.8 市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的责任与监测、评价结果报告
责任包括: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审核市所辖各县级区域的上报材料。
·填写市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汇总表”(内容要求见附件二表4),复制二份。
·编写市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的文字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监测结果报告办法:
市级监测站应于每年2月底前分别将本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连同市级表4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报省农业环境监测站。市级农业环境监测站要长期保存县级上报材料和市级表4。
2.4.9 省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的责任与监测、评价结果报告
责任包括:
·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审核省所辖各市级区域的上报材料。
·填写省级表4,复制二份。
·编写省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的文字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监测结果报告办法:
省级监测站应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将本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连同省级表4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报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省级农业环境监测站要长期保存市级上报材料和省级表4。
2.4.10 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的责任与监测、评价结果报告
责任包括:
·负责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审核各省级区域的上报材料。
·填写全国的表4,复制二份。
·编写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的文字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监测结果报告办法:
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要在每年5月底以前将全国的表4连同“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总结”上报农业部环保能源司。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要长期保存省级上报材料和全国的表4。
2.5 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2.5.1 污染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造成或可能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在污染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立刻采取断然措施,防止污染事故扩大,同时要向当地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2.5.2 污染事故的查处
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至事故现场调查,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污染程度进行恰当的认定,作出处理结果报告(污染事故处理结果报告的内容见附件一)后,报上一级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5.3 污染事故特报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的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其划分办法按农业部《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须上报农业部环保能源司。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速报是指从事故发生起48小时内,通过电话或派人直接报告:
·确报是指在查清事故发生地点、污染事故的性质、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后,以书面文字材料的形式及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事故处理完毕后,以处理结果报告的文字形式及时上报。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制度
2.6.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须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在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基础上增加“基本农田保护方案”的篇章。
2.6.2 “基本农田保护方案”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内容的要求列于附件一。
2.6.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程序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须将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方案”篇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审查批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7 处罚制度
对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肥料、城市垃圾、污泥、农用水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当事者进行罚款处理。
2.8 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专门人员或设置专门机构定期对所辖下一级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3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
3.1 大气监测
3.1.1 监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环境国家标准(GB3095--82)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国家标准(GB9137--88),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大气监测项目选取: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遵照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当地大气污染源实际增减监测项目。
3.1.2 采样
基本农田保护区大气样品采集点设置、采样时间、采样设备等的方法与要求,现按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所编《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1.3 分析方法
基本农田保护区大气各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列于附件三表1。除二氧化硫的分析操作按国标(GB8970--88)的方法执行之外,其余各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的具体操作现按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所编《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册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1983年颁布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2 土壤监测
3.2.1 监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环境质量国家标准(GB15618--1995),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壤监测项目选取: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六六六、滴滴涕、pH值、阳离子交换量。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遵照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当地土壤污染源实际增减监测项目。
3.2.2 采样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样品采集点的布置设计、样品的采集和加工管理等的方法与程序,现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所编的《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第二章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1983年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内容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2.3 分析方法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列于附件三表2。除六六六和滴滴涕的分析操作按国标(GB/T14550--93)的方法执行之外,其余各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的具体操作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1983年颁布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所编的《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和中国科学院1978年编的《土壤理化分析》的有关内容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3 农产品监测
3.3.1 监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和食品的一系列国家标准(如GB2715--81;GBn238--8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产品监测项目选取:镉、汞、砷、六六六、滴滴涕、氟化物、氰化物。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遵照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当地农产品污染实际增减监测项目。
3.3.2 采样
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产品样品采样准备、样品采集点的布置设计、采样时间和频率、采样的部位以及样品的处理等的方法与程序,现按农业部1989年《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3.3 分析方法
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产品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列于附件三表3。除六六六、滴滴涕和有机磷等的分析操作按国标(GB/T14551--93、GB/T14553--93)的方法执行之外,其余各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的具体操作现按农业部1989年《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建议的方法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4 农用水控制与监测
3.4.1 农用水质量控制标准
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为农用水,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见附件四表1)的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渔业养殖用水,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以上标准中的规定不能满足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当地补充标准,可作为当地农用水的补充控制标准。
3.4.2 农用水监测项目
根据GB5084--92和GB11607--89,农用水的监测项目选取:化学需氧量(CODcr)、凯氏氮、pH值、全盐量、总汞、总镉、总砷、铬、总铅、氰化物、挥发酚。
以上监测项目不能满足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的地区,可根据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标准补充监测项目。
3.4.3 农用水采样
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用水的样品采集点布置设计、样品采集频数与时间、采样器具准备、样品采集的方法、样品的保存管理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现按农业部1989年的《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执行。待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3.4.4 农用水分析方法
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用水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列于附件四表1。除全盐量分析方法的操作现按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的《水和废水分析方法》的有关内容执行外,其余各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的具体操作按附件四表1所注明的国标执行。
3.5 化肥使用控制与监测
3.5.1 化肥质量控制标准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施用的化肥包括:
·氮肥:硫酸铵、硝酸铵、氯化铵、尿素、碳酸氢铵、液氨和氨水、石灰氮等;
·磷肥: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重过磷酸钙、磷酸铵、脱氟磷肥、硝酸磷肥、沉淀磷酸钙、铜渣磷肥、磷矿粉等;
·钾肥:氯化钾、硫酸钾、硫酸钾镁等;
·微量元素肥料:硼肥、锰肥、铜肥、锌肥、钼肥等。
以上各种类肥料中,部分品种的质量控制标准按已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这些化肥的质量标准国标或行业标准编号列于附件四表2。单位面积化肥的使用要适量。表中未包括的其他化肥品种的使用,要严格控制。
3.5.2 监测项目、采样以及分析方法
附件四表2中所列各种类化肥质量的监测项目、采样要求以及各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按化工部化工产品标准委员会1990年编的《化肥标准汇编》中的国家或行业或部颁标准执行。
3.6 农药施用控制与监测
基本农田保护区每种农作物适宜施用的农药种类、用药量、施用方法、施用次数、安全间隔期,按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89)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GB8321.1--8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GB8321.2--8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GB8321.3--89)的规定执行。
3.7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与监测
3.7.1 城镇垃圾农用的控制标准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施用各种腐熟的城镇生活垃圾和城镇垃圾堆肥工厂的产品,需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见附件四表3)的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也可作为当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的补充标准。
3.7.2 监测项目
根据GB8172--87,城镇垃圾的监测项目选取:杂物、粒度、蛔虫卵死亡率、大肠菌值、总镉、总汞、总铅、总铬、总砷、有机质、总氮、总磷、总钾、pH、水分。
城镇垃圾的以上监测项目不能满足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地区,可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标准,补充监测项目。
3.7.3 采样与分析方法
城镇垃圾的样品采集和各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按《城镇垃圾农用监测分析方法》的要求执行。
3.8 农用污泥控制与监测
3.8.1 农用污泥使用控制标准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机物生产厂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沟、渠的沉淀底泥,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见附件四表4)的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当地污泥农用控制标准,可作为当地污泥农用控制的补充标准。
3.8.2 监测项目
根据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用污泥的监测项目选取:镉、汞、砷、铜、铅、铬、锌、镍、硼、矿物油、苯并(a)芘。
农用污泥的以上监测项目不能满足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地区,可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标准,补充监测项目。
3.8.3 采样与分析方法
农用污泥的样品采集和各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按《农用污泥监测分析方法》的要求执行。
3.9 细菌肥料、农家肥、农膜
农用细菌肥料、农家肥和农膜尚无安全使用控制标准,待有关的标准颁布实施后,再对本规程作补充修订。

3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评价
4.1 评价单元的确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评价的单元划分与确定应以监测中样品的采样点水平分布情况为依据。在所评价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任一评价单元内的大气、土壤和农产品性质要均一,且每个评价单元都应至少有一个大气、土壤和农产品的样品采样点。
4.2 评价因子的确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单因子、单要素环境评价以及综合环境评价所选取的污染物参评因子与相应的监测项目相同。
4.3 评价标准
4.3.1 大气标准
基本农田保护区大气环境评价标准有:“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国家标准(GB9137--88)、“大气环境质量”国家标准(GB3095--82)。
4.3.2 土壤标准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环境评价标准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国家标准(B15618--1995)。
4.3.3 粮食和食品标准
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和食品环境质量评价的标准有:粮食卫生标准(GB2715--81);食品中镉允许标准(GBn238--84);食品中氟允许标准(GB4809--84);食品中汞允许标准(GB2762--81);食品中砷镉允许标准(GB4810--84)等。
4.4 单因子评价
4.4.1 污染指数计算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单因子评价以污染指数计算为基础。污染指数的计算方法是:
Xi
Si=---- (4.1)
Ai
式中:Si是大气或土壤或农产品中污染物i的污染指数;
Xi是大气或土壤或农产品中污染物i的实测含量;
Ai是大气或土壤或农产品中污染物i的评价标准。
4.4.2 污染程度分级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单因子污染程度分级按公式(4.1)计算的Si值大小划分:
·非污染(n):污染物i的实测含量为:Xi<Ai,Si<1;
·轻度污染(1):污染物i的实测含量为:Ai≤Xi<2Ai,1≤Si<2;
·中度污染(m):污染物i的实测含量为:3Ai>Xi≥2Ai,2≤Si<3;
·重度污染(h):污染物i的实测含量为:Xi≥3Ai,Si≥3。
4.5 单要素评价
4.5.1 要素污染指数计算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大气或土壤或农产品单要素环境评价以要素污染指数计算为基础。要素污染指数的计算方法是:

Sj= ∑Si (4.2)
i=1
式中:Sj是大气或土壤或农产品的全部参评因子污染指数Si≥1的和,若全部参评因子的Si<1,则Sj记为1。
n是Si≥1的污染物数目。
4.5.2 污染类型划分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类型划分为:
·污染类:按超过标准的污染因子数目划分,用罗马数字表示;
·污染亚类:按污染因子名称划分,用污染因子名称在类的右下角表示,最多标明三个因子;
·污染等级:按环境污染程度划分,用表示轻、中、重度污染的小写英文字母l、m、h在类的右上角表示。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环境污染类型分类系统示意列于表1。
表1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环境污染类型分类系统示意
----------------------------------------------------------------------------------------
污染类 |污染亚类 |污染等级
----------------------------|------------------------------|--------------------------
Ⅰ(无污染类) | | h
Ⅱ(一种污染物超标类) |Ⅱ铅(铅污染亚类), |Ⅱ铅(铅重度污染级)
Ⅲ(二种污染物超标类) |Ⅲ铅铜(铅铜污染亚类) |
Ⅳ(三种污染物超标类) |Ⅳ铅铜汞(铅铜汞污染亚类) |
----------------------------------------------------------------------------------------
4.5.3 单要素环境污染等级划分
基本农田保护区单要素环境污染等级划分采取单要素污染指数值与单因子最大污染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先按单要素污染指数大小进行环境污染等级初评,然后再根据污染程度最大的因子类型对初评结果给予修正。以土壤为例的单要素环境污染等级划分示意列于表2。
表2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环境污染等级划分
----------------------------------------------------------------------------------------------
土壤污染指数 | 土壤环境 | 污染程度最大的污染物 |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环境
的指导性S值 | 等级初评 | 及污染程度说明 | 污染程度综合分级
----------------|------------------|--------------------------|----------------------------
≤1.0 | 非污染(n): | |
1.0--2.5 | 轻度污染(l) | S铜=3.0 | 土壤环境重度污染
2.5--7.0 | 中度污染(m) | (土壤重度铜污染亚类) |
≥7.0 | 重度污染(h) | |
----------------------------------------------------------------------------------------------
当土壤的单要素污染指数值为5.0,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环境污染等级划分初评为中度污染,但若污染物因子中污染指数最大的铜S铜是3.0,按单因子最大污染原则,该土壤环境污染等级终评为重度污染。若土壤单因子污染程度较初评结果轻时,初评的污染程度级就作为该土壤的环境污染等级。
4.6 综合评价
4.6.1 综合污染指数计算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评价以综合污染指数计算为基础。综合污染指数的计算方法是:

H= ∑ Sj (4.3)
j=1
式中:H是大气、土壤、农产品的要素污染指数和。
n的最大值为3。
4.6.2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等级划分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等级划分采取综合污染指数值与单要素环境污染等级最大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先按综合污染指数大小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污染等级初评,然后再根据单要素环境污染等级的评定结果给予修正。具体操作可参照单要素环境污染等级的划分方法进行。
4.7 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图件的编制
单因子、单要素以及综合评价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图,可按污染的类别、程度、评价单元所在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位置,直接以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为底图编制。

5 附 则
5.1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管理、监测、评价的补充规定,报农业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5.2 规程的修订解释权
本规程的修订、解释权属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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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暂行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64号】《泰安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暂行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泰安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鲍志强





二OOO年六月十五日






泰安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非法改变私营企业性质。
第三条 各级政府对私营企业要积极扶持、依法保护,并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私营企业和国有、 集体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国有、集体企业的有关鼓励优惠政策, 同样适用于私营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第五条 私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有权参与评优树先、推荐劳模、资质升级、职称评定、 出国考察等各项活动。对贡献大、 成绩突出的优秀企业法人代表,可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六条 市、县(市、 区)私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私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私营企业权益保护的纠纷。
第二章 生产经营权益
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除法律、 法规规定明确禁止不准生产经营的以外,不得限制。
私营企业进行登记,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外,其他文件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的依据。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许可、登记一律取消。
第八条 鼓励私营企业投资经营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 房地产业及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生产的配套项目。
第九条 支持私营企业兴办旅游业、 文化娱乐业等经营服务项目;支持从事教育、卫生、 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营活动。凡具备条件的, 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许可和经营手续。
第十条 支持私营企业依法承包、租赁、购买、兼并、参股、控股国有企业。允许使用原企业名称, 原企业已申办的许可证、产品商标等, 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允许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或开展"三来一补"贸易业务以及到国外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十二条 对经资质评定才能进入的行业, 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进行评定。凡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 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
第十三条 保护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用人权、商标名称专用权、机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 商品定价和服务定价权以及申报驰名著名商标、质量认证、自营进出口、 科研计划、产品认定等权利。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办理证件、审批等手续, 相关部门必须按承诺的时限办结。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采取其他歧视性
第三章 财产权益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自主决定出租、抵押、转让或处分。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 破坏、敲诈勒索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没收私营企业的财产。
第十八条 不得侵占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 经营场所,因建设需要拆迁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安置或补偿。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经营需要的土地、矿山、 河流、水域等,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 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在办理贷款、 信用卡或其他金融业务时, 允许其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获得贷款。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 依法领取使用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二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对私营企业实行定税制度,由税务部门核定基数, 并根据本地区财税增长比例一年核定一次,按季或按半年征收。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 凡涉及资产抵押、税收、收益处理等方面的政策, 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经股份制改造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发行股票、债券或上市。
第二十五条 对私营企业实行《收费卡》制度。 在《收费卡》以外的收费项目,私营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 安置"四残"人员就业,利用"三废"加工生产等,经税务、 劳动、民政等部门核准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服 务
第二十七条 设立私营经济发展基金。市、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私营经济发展基金,设立专户, 采用贴息、补助、奖励、担保等方式扶持私营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设立私营企业贷款担保公司, 为私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开办的注册资金, 由政府、企业和有关单位筹集,并依法登记,照章经营。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公伤、医疗、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险。职工在评定职称、 户口迁移、子女上学和参军等方面,与其他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未经私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组织私营企业开展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
私营企业参加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 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阻挠参加。
私营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广告宣传、 赞助以及参加营销、技术培训等,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到私营企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要出示证件,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第三十二条 凡年实缴地税在3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挂重点保护牌子,实行重点保护。 未经私营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到这些私营企业进行检查、调查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所在地私营企业主管部门投诉。 私营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予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要求私营企业提供人力、财力、物力、 服务或对拒绝接受推销、摊派、 赞助的私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在私营企业办理行政许可、注册登记、 税费征收、外币汇兑以及职工职称评定时,附加其他条件或借故推诿、 无故拖延及有其他歧视性做法的;
(三)拆迁私营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 不依法安置或补偿的;
(四)违法向私营企业收费的;
(五)侵犯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单位在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时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一、关于推迟推行时间问题
  根据工作安排,适当推迟“新版软件”的推行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通知附件1。
  二、关于核发《完税证明》依据问题
  修订《通知》有关核发《完税证明》依据的规定,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以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机关凭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三、关于培训问题
  (一)各单位应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前自行安排车辆购置税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业务培训;二是税收计会统业务制度培训;三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涉及车辆购置税计会统业务操作培训。
  (二)各单位在本地区“新版软件”推行期间,只开展“新版软件”业务操作培训。培训师资由软件开发商技术人员担任。
  四、几项具体要求
(一)做好运行环境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准备
  各单位信息中心到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新版软件”推行方案(包括:车辆购置税涉及机关情况统计表、系统接口参数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提供的代码、车辆购置税应用环境检查表、系统权限分配表、车辆购置税实施目标),严格按照《通知》和《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见附件3)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在推行“新版软件”前,根据现行税务总局税务机构代码编码原则,编制本单位车购税部门的机关代码并在“新版软件”中进行设定。
  (三)各单位需要提前了解“新版软件”内容的,可登陆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130.9.1.248)下载“新版软件”。
  (四)各单位应做好“新版软件”推行前的宣传工作,尤其是税款入库方式的改变,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避免由于新旧系统更换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推行时间表安排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行时间。
  (六)各单位应做好新旧系统转换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考虑新旧系统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旧系统已办理尚未完成的业务,而“新版软件”上线后无法继续处理的问题,应选择适当方法予以解决。
  (七)各单位在实际运行“新版软件”时,如果发生掉线、数据丢失等系统不稳定情况,应及时拨打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技术支持电话(4008112366)进行技术咨询。
  (八)各单位在“新版软件”推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九)本次软件的推行采用分批次进行,税务总局将按照软件推行时间表指派软件开发商的技术人员到各地,完成软件的安装、操作培训,协助完成软件的初始化等,解答各地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指派专人与开发商技术人员做好衔接。
  (十)“新版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接口较多。税务总局已分别在19、09号补丁中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的升级,请各地做好这两个软件的衔接。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培训课程安排
     3.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批次
单位名称
实施时间
税务机关硬件、软件环境及各种代码准备就绪时间
系统调试
数据迁移
正式运行时间
备注

1
大连、山西、江西、云南
07.2.1-07.2.12
07.1.25
2.1-2.9
2.10-2.11
2.12
系统调试具体安排:

第1天:检查运行环境准备情况;

第2—4天:系统初始化,包括:安装车购税系统,各种基础代码导入,将税务机关技术人员设置的套打格式导入;

第5-6天:系统联调,包括:测试系统和CTAIS接口联调。



数据迁移具体安排:

数据迁移, 生产机布置:人员设置、权限分配、票证入出库,套打格式导入。

(如果在工作日数据迁移,各征收机关要停办业务,各大厅可在窗口进行实际操作练习。)





2
宁夏、湖南、辽宁、广西
07.3.1-07.3.9
07.2.15
3.1-3.6
3.7-3.8
3.9

3
吉林、青海、甘肃、海南
07.3.10-07.3.19
07.3.1
3.11-3.16
3.17-3.18
3.19

4
内蒙古、重庆、黑龙江、浙江
07.3.20-07.3.27
07.3.10
3.20-3.24
3.25-3.26
3.27

5
宁波、新疆、青岛、福建
07.3.28-07.4.5
07.3.20
3.28-4.2
4.3-4.4
4.5

6
广东、山东、河南、北京、厦门
07.4.6-07.4.16
07.3.25
4.6-4.13
4.14-4.15
4.16

7
四川、江苏、深圳、上海、西藏
07.4.17-07.4.30
07.4.5
4.18-4.27
4.28-4.29
4.30



附件2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培训课程安排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实施要求,安徽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实施地区的相关人员进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应用操作方面的培训。
为保证参训人员能够更好的掌握《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和操作,具体的培训课程安排如下:

时间安排
培训内容
备注

第一天上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介绍及权限、系统管理、票证管理操作


第一天下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征收业务、异动业务操作


第二天上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车价信息管理、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操作及其他操作


第二天下午
参训人员模拟环境练习及现场指导




以上培训课程可以根据实际培训环境和时间进行调整,但应保证参训人员有半天的模拟环境练习时间。

附件3

车辆购置税项目实施节点计划表

项目
工作节点
实施单位
工作内容
基点
1
2
3
4
5
6
7
8
9
10

环境准备和确认
准备各级网络环境
税务机关
检查各节点间及各单位局域网的网络联通情况,是否联接正常、网速是否符合要求。

 
 
 
 
 
 
 
 
 
 

准备数据库服务器
税务机关
检查硬件是否符合总局的要求

 
 
 
 
 
 
 
 
 
 

准备应用服务器
税务机关
检查硬件是否符合总局的要求

 
 
 
 
 
 
 
 
 
 

准备数据迁移PC机
税务机关
PC机要求采用高性能cpu,内存在1G以上,2台

 
 
 
 
 
 
 
 
 
 

检查客户端打印机
税务机关
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票据打印机,是否修改过硬件设置

 
 
 
 
 
 
 
 
 
 

报表格式设定
税务机关
使用套打格式设计软件为本单位需要套打的表格定义单元位置

 
 
 
 
 
 
 
 
 
 

确定车购税征收机构代码
税务机关
确定车购税征收机构代码归属

 
 
 
 
 
 
 
 
 
 

基础代码提供
税务机关
提供银行种类代码、银行代码、国库代码。

 
 
 
 
 
 
 
 
 
 

准备存储设备
税务机关
磁盘阵列安装,交换机上架,Firmware升级,交换机Zoning配置,EMC软件安装(PP,SE),主机识别Lun,提交配置文档

 
 
 
 
 
 
 
 
 
 

准备操作系统
税务机关
逻辑卷的划分,主机LPAR的划分与调整,HA软件安装/配置,将所需接管的软件加到HA软件中,并激活。

 
 
 
 
 
 
 
 
 
 

准备数据库系统
税务机关
环境准备和确认,Oracle数据库安装、按要求创建表空间、调试、技术交流。

 
 
 
 
 
 
 
 
 
 

准备WEBLOGIC应用系统
税务机关
在实施系统安装前,BEA实施人员详细检查并确认操作系统版本、操作系统的系统补丁、JDK的版本、对于需要创建集群的应用确定UDP在子网内运行正常以及需要修改的操作系统核心参数。 按照车购税软件的安装需求安装WebLogic系统根据应用系统的要求创建并配置WebLogic域、集群等。

 
 
 
 
 
 
 
 
 
 

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到可以和车购税连接的版本
税务机关
使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2.0版本的地区,需要提供连接服务器的IP地址和端口、用户名和密码以及EJB的Jndi。

 
 
 
 
 
 
 
 
 
 

提供机构体系及数据量
税务机关
列出本单位下属的各地级市及区县名单

 
 
 
 
 
 
 
 
 
 

培训环境准备
税务机关
人员培训的通知、时间安排,练习机器的准备

 
 
 
 
 
 
 
 
 
 

各系统检查
皖通科技
分别派技术人员在总局通过广域网检查,和在实施单位现场与IBM/ORACLE/BEA等厂商验收接受系统环境。
 

 
 
 
 
 
 
 
 
 

应用系统安装
初始化数据库
皖通科技
 
 
 


 
 
 
 
 
 
 

数据库技术支持
ORACLE
系统保障随时解决安装中的疑难问题
 
 


 
 
 
 
 
 
 

部署应用软件
皖通科技
配置应用参数
 
 
 

 
 
 
 
 
 
 

WEBLOGIC技术支持
BEA
系统保障随时解决安装中的疑难问题
 
 
 

 
 
 
 
 
 
 

代码整理及导入
皖通科技
提供银行种类代码、银行代码、国库代码。
 
 


 
 
 
 
 
 
 

与税收综合征管软件联接设置
皖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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