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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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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7】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协调监事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着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分类派出的原则,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分三类向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事):
(一)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和企业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
(二)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有控股企业,区分不同情况派出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和企业其他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
(三)对规模较大,在全市经济发展中有重要地位的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监事,和企业其他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市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按规定选派的专门从事监事会工作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事会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监事会主席人选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名推荐,市委考核任命。
专职监事由市政府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选拔任命。
职工监事为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企业董事、经理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6户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条件:
监事会主席由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担任,为专职。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经济工作,有国资系统工作经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专职监事由正科级职位的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担任,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有国资系统工作经历;
(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忠于职守;
(六)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企业重大事项具有事前知情权、事中跟踪权、事后检查权。
监事会要对企业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至少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企业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三)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四)市政府及市政府国资委要求报告的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报告应当于监督检查结束之日起20日内做出。
第十七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监事会主席签署后,由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如需要对企业进行审计,可提请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必要时,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凡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在决定其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资产处置、业绩考核、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或者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各项经费(包括:监事会开办费用、业务培训费、聘请专业人员及工勤人员、委托社会中介审计、重点专项检查等专项费用,以及日常开支、人员工资、交通、工资补贴、医疗卫生保障等费用)均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专职成员工资津贴等待遇与企业彻底脱钩,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有可能影响和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相关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恶意伪报,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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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根据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座谈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指定的信息直报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大局,服务决策;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灵敏高效,快捷畅通;把握规律,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法治政府,推行政务公开,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二、机构和队伍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或指定负责信息工作的专门机构为本单位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直报单位,应由该单位行政主管领导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配备专门人员从事信息工作,并对所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情况;

  (二)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级政府的中心工作、领导关注的事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重点、焦点、难点问题,组织信息调研,并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信息;

  (三)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编辑、报送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四)积极有效地组织所属单位和信息直报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通过座谈会、专题会、走访、考察等多种形式,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学习和情况沟通,并部署指导工作;

  (五)定期向所属单位和信息直报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第七条组织领导和人员配备:

  (一)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负责领导,日常和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负责;

  (二)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政务信息直报单位,要确定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并指定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处(科)室领导担当日常和具体工作职责;

  (三)各政务信息报送单位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信息员,行政单位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必须是本单位在编人员;

  (四)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政府的主要业务工作;

  2.思想觉悟高,有较强责任感、事业心,富有奉献精神;

  3.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调研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求真务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述实情;

  5.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工作任务

  第八条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情况,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服务。

  (一)反映全市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二)反映国家、省、市重大决策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三)反映国家、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重要会议讲话精神、部署事项等贯彻落实情况;

  (四)反映社会管理中影响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等情况和问题;

  (五)关注社会共同需求,反映公共服务、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等方面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六)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跟踪反映相关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七)及时反映重大事件、事故、灾情、疫情,特别是突发性公共事件和危害性疫情;

  (八)反映其他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政务信息工作要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一)主动提供重大社会动态及经济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和预测性信息;

  (二)围绕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采集专家学者、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不同层面的反馈意见;

  (三)综合整理通过互联网、媒体、刊物、专题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的信息,提出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四)针对政府重点工作和领导需求及上级部门约稿,深入开展信息调研;

  (五)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思路、新情况、新经验。

  第十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政府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反映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工作要重视各方面对政府行政工作的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情况,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加强行政监督服务。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工作要注意发挥信息沟通情况、调控和指导工作的作用,促进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为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服务。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公开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做好向社会公布、公示需公众知晓的政务信息,为政务公开服务。

  (一)政务信息公开是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二)各级政府应指定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政务信息公开发布机关除涉密和依法保护的信息外,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与公众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及其他需公众知晓的政务信息;

  (四)政务信息公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办理,应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如实、及时地发布、传递、公开信息内容。

  四、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工作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做好向上级报送信息和指导下级开展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自觉遵守三级服务原则,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十五条市政府及其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报送有关内容的信息,有关单位须按要求组织专门报送,未经允许不得扩大发送范围。

  第十六条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信息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核、签发;涉及重要内容、重大事项的信息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政务信息报送要求:

  (一)报送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完整,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要准确无误,上报前要认真核实;

  (二)所报送的政务信息要实事求是,喜忧皆报,防止以偏概全;

  (三)行文要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用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四)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建议要符合客观实际,要有根据、有深度,符合时代变化和形势发展的要求;

  (五)要适应领导和科学决策的需求。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分级考核评比制度,完善评价工作机制。市政府每年组织1次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五、保障手段

  第十九条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政务信息直报单位,要为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与市政府办公厅内网相联的通讯、网络设备,确保信息迅速、准确、安全传递;要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并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工作手段,改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政务信息直报单位,要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或有关资料)、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业务培训、干部交流等方面,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保护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他们进一步成长和发展。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规范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审查要点
本要点适用于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的审查工作,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划大纲审查参照执行。
一、审查组织
规划大纲审查工作由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审查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审查小组由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等人员组成。
二、审查原则
规划大纲审查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于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对规划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提出意见。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注重实施。贯彻国务院关于“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的要求,既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程规范,又要兼顾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及特点,确保规划大纲既符合国家宏观管理战略布局,又便于在本行政区域进行控制和实施。
(二)严格保护,突出重点。按照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严格保护现有林地资源,积极拓展绿色生态空间。对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区域林地,以及高效生产木材、木本粮油和生物质能源等林地进行重点保护。
(三)持续利用,提高效益。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林业发展和林地利用方式,科学利用林地,充分发挥林地生产力,促进林地利用从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四)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地的多功能需求,优化林地保护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统筹生态、生产、建设使用林地,明确区域林地利用方向和重点,合理配置林地资源。
(五)强化调控,科学管理。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创新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林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审查依据
(一)《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地方颁布的与森林资源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国函〔2010〕69号文件。
(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技术标准。
(四)《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五)《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六)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地方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公益林区划界定和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
(七)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造林绿化规划,全国、区域林业发展区划。
(八)其他有关资料。
四、审查重点
(一)基础数据
1.审查规划基础数据的客观准确性。规划的基础数据要以符合规定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等为基础,以最新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数据为总控,并结合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调查成果,按规划的林地分类将林地及森林资源现状数据统一到规划基准年2009年,合理分解落实到县级单位。
2.规划基础数据,要包括反映林地现状与结构的地类、权属、森林类别等数据;反映森林现状及结构的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和起源、林种等数据。
3.规划基础数据要明确林地质量等级及划分标准、林地生产率现状,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数量及结构分布,现有林业重点工程数量及实施范围。
4.其他有关基础数据。
(二)专题研究
1.规划大纲要在充分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2.专题研究要立足地方林地保护利用的实际,围绕林地保护利用重大问题开展并形成专题报告。
3.专题研究要突出针对性、前瞻性和较强的指导作用。
(三)林地现状评价
林地现状分析评价要全面准确,客观体现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的成效,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全面分析原因,论证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必要性。
(四)指导思想
规划大纲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可持续经营的方针;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科学管理的原则;要体现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原则,强化调控,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五)规划目标与任务
规划大纲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准确把握未来林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的主要机遇与挑战;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加强节能减排、提高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为出发点,明晰林地保护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思路;要立足解决当地林地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战略重点和政策导向。规划目标要体现“双增”目标实现情况,并明确规划目标指标的实现途径和可行性。
(六)结构调整优化
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按分区、分类、分级、分等统筹安排,合理调整结构。
1.在区域间差异性和区域内一致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全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林业发展区划,合理进行林地保护利用区划,确定区域林地保护利用方向,体现区域布局的合理性。
2.统筹公益林地与商品林地结构,优先保护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保障重点公益林建设,积极发展重点商品林基地;要积极保护天然林资源,科学调整天然林地与人工林地结构。
3.按照《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要求,制定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标准,明确不同保护等级规模和保护措施。
(七)指标控制
规划大纲必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各项规划指标。指标确定要符合当地实际及需要,并分解落实到县级单位。分解依据要充分,时序安排要合理。
1.林地保有量
林地保有量安排必须体现“应保尽保”的原则,原则上保证森林“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省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与重点生态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保障和落实。
林地动态平衡调整方案要切实可行,补充林地数量要能满足本辖区规划期内生态建设需求。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生态重要区域、25度以上的耕地和生态脆弱区域的沙化耕地、能够恢复植被条件的石漠化土地、退化土地等要纳入补充林地范围;废弃工矿、废弃山区村庄及村中空闲地等宜林闲置地要按照宜林则林的原则纳入补充林地;违法毁林开垦的林地必须纳入还林规划。
2.森林保有量
森林保有量要满足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的要求,体现对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地区灌木林地的严格保护。
森林保护与发展要以改善当地生态状况为目标,规划宜林地造林、退化林地修复、森林植被恢复等内容。
3.重点公益林地比率
重点公益林地规划指标要体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比率要科学合理。国家级公益林地范围和面积不得擅自调整。
4.重点商品林地比率
重点商品林地规划指标要以维护生态安全为前提,优先保障国家木材生产基地和其他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对林地的需求,合理确定。
5.占用征收林地定额
占用征收林地指标要适度保障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控制城乡建设使用林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
6.林地生产率
林地生产率指标要综合考虑林地潜力、森林经营模式、利用方式等因素,科学合理测算。
(八)林地用途管制
规划大纲要本着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原则,科学合理预测建设用地对林地的需求,体现“优化配置、有保有压”的原则,重点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使用林地,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要有恢复计划和措施。
(九)林地保护
1.结合本行政区林地现状、发展潜力以及生态建设和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的需求,规划可行的补充林地后备资源途径,发挥林地对生态安全的支撑作用。
2.围绕森林保护目标,明确保护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遏制林地退化,实行森林占补平衡的政策措施。
3.按差别化管理要求,结合已完成的国家级、省级主体功能区(包括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规划成果,统筹调控本辖区的林地利用方向,落实差别化林地保护管理政策措施。
(十)林地利用
1.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林地质量分等标准,明确不同等级林地的利用模式、规模和管理措施。
2.本着“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加强宏观调控,合理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和林地利用方式,明确森林质量工程、林产品基地用地规模与布局,提高林地生产率,促进林地利用由粗放向集约高效转变。
(十一)保障措施
规划大纲要围绕保障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从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个方面,拟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保障措施,强化规划实施执行力。
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各项保障措施,尤其要落实节约使用林地的价格调节机制、不同用地途径的管理与调控政策等创新性林地管理政策措施,明确将约束性目标指标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规划实施监测与评估机制和体系,确保规划的执行。
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转变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形成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提高林地保护利用宏观调控能力。
(十二)成果要求
规划大纲要符合《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相关要求,结构清晰完整,说明简明扼要,统计表全面,专题研究报告有针对性。
(十三)协调与论证
1.规划大纲须经过专家咨询和部门论证,经本辖区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上报。
2.规划大纲编制要与当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城建、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协调,对规划目标及林地规模、结构、布局和相关政策等进行沟通确认,并与下级规划进行对接。
五、审查结果处理
审查单位应当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规划大纲通过审查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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