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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46:15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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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综便字〔2011〕48号  


部属在京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办发〔2011〕10号)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考试。
请登陆交通财会网(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caiwusi/)查询相关信息和要求。
联系人:辛琏 联系电话:65292902。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章)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1]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5〕24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有关要求,我局定于2011年5月进行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条件
(一)申请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且2009年及以后毕业的人员,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二、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考试方式:实行无纸化考试,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采用计算机三科联考;符合免试条件的,只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机考。
(三)考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5月21日、22日(每场三科联考180分钟,每科60分钟,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时间为准)。
地点:北京交通大学(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三、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环节,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进行现场确认和交费。网上报名需登录国管局网站(www.ggj.gov.cn)进入“会计从业”专栏,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及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打印报名表,并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网上报名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现场确认地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缴纳考试费用,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1)考试报名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的人员,须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并交验证书原件;
(4)报考三科的人员交考试费150元,只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人员交考试费35元。
四、网上报名时间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3月28日至4月8日 (全天)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3月28日至4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三)现场确认地点: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院内南侧商务楼一层2110房间。
五、准考证打印
考生于2011年4月25日至5月6日登录国管局网站进入“会计从业”专栏,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成绩
考生于本次考试工作全部结束3个工作日后,60个工作日内(具体查询时间考试当天另行通知)登录国管局网站进入“会计从业”专栏查询考试成绩。参加三科考试的人员,其三科成绩必须同时达到合格标准,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报考科目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主管部门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在京单位,组织参加考试人员在规定时间报名。
(二)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现场确认地点进行现场报名。
(三)国管局不组织任何考前培训,不强制销售相关考试用书。考生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购买辅导教材。
(四)现场确认地点联系电话:88393050 68316611转1830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章)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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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5日公布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
第三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式取水的。
前款二、三项取水严重妨碍公共用水或者他人用水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其取水。
第五条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应急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护程度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五)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六)取水许可预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七)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八)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附具当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以直接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七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供水工程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附具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
(六)前条第一款的六、七、八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预申请书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二)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取水许可预申请标的不符的;
(四)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动工兴建取水工程。
取水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第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后仍需继续取水的,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更换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逾期未作出决
定的视为批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持证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认为其申请取水许可符合法定条件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其取水量决定不服的。
第十四条 因自然原因等需要变更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等取水标的的,持证人应当持需要变更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资料、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等文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终止取水的,持证人应当在终止取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水资源的丰缺情况、不同类别、不同用途和不同水质确定。具体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通知书指定地点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收取水资源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监测、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省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4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不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的;
(二)终止取水而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三)不按规定安置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人为使计量设施慢转的;
(四)不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的;
(五)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六)拒绝或者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取水情况的;
(七)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滞纳的水资源费3‰的滞纳金。
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滞纳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50%的罚款;抗拒不缴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 涂改、转让、出租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的罚款。
伪造取水许可证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没收取水设备和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等额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持取水登记表及取水工程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实际取水记录等有关材料,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取水登记手续,申领取水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取水登记的,按未经许可取水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登记表、取水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发放取水许可证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日取水量乘以365的积为年取水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995年7月5日
  案情

  2012年9月下旬一天,潍坊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即犯罪嫌疑人张某、范某为使其公司顺利通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验收,经事先预谋,共同使用公司电脑上的photoshop软件伪造由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和由潍坊高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公章,用于伪造申报材料,向潍坊高新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申报企业资质,后被发觉而未得逞。

  分歧意见

  本案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张某、范某伪造“潍坊高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的行为,应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还是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案中印章是由劳动就业办公室使用,劳动就业办公室系劳动人事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故应当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这也是本案中公安机关的移送观点;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印章应当主要根据该印章的实际印文来确定罪名,印文体现了印章的归属、性质,据此,该行为应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评析:以上两种意见,都有失偏颇,但定罪罪名,笔者同意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定罪。

  理由如下:

  一、从劳动人事局与劳动就业办公室的地位、关系,权力来源来看,就业办公室是隶属于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二者是隶属关系,就业办公室行使的职权是受劳动人事局委托的,故其对外行使该权力时,代表的是劳动人事局,其印章自然也只能是劳动人事局的抬头,经向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得知,对外劳动就业办公室没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从现实中来看,其确实没有用冠以其自身名称的“劳动就业办公室的用工备案专用章”,而是用冠以“劳动劳动人事局”抬头的印章,这也验证了其代表劳动人事局行使受委托的权力这点。

  二、以目的解释的方法,从立法的精神、本意来看,法律虽然没有对此情况作出规定,但是按照伪造印章犯罪的立法目的来看,其显然是为了保护印章特定的“信”,保护印章所承载的事项与特定单位的关系。因为印章的本质在于“信”。作为证明身份的重要凭证,在一定文件或者证件上使用印章,能够证明该文件或者证件和特定单位之间具有特定关系,而这种关系的重要性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国家机关印章上,显然是因为特定单位所代表国家行使了一定的公权力、履行一定的职能。因此,可以探明以印章印文内容所代表的哪个机关的“信”,所承载的公权力事项来界定罪名。就本案来讲,该印章的印文内容所体现的是劳动人事局的“信”,看到印章内容的人所认为、认可的是劳动人事局的“信”,印章代表的公权力事项从根本上来讲也是属于劳动人事局的公权力事项,而法律保护的也是这种“信”的关系,而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也是这种“信”所体现的特定关系及秩序。故本案中,伪造劳动人事局用工专用章的行为显然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潍坊高新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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