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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12:28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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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意见

建村函[2009]167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开展农房建筑节能示范的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加强对农房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指导和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东北、西北和华北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年内要结合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完成上述地区1.5万户农房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各地要通过示范项目的实施,开发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筑节能适宜技术,研究提出本地区设计、建材、施工等方面的节能措施和工作指南,建立面向农村居民及技术人员的宣传、技术指导、工匠培训等农房建筑节能推广机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力求实效。农房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重点是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农房围护结构的节能措施,要利用有限的资金,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改善农房的热舒适性。

  因地制宜,易于推广。要根据各地地理和资源条件,尽量选取当地材料,传承和改进传统建筑节能措施,尊重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地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节能技术。要降低造价,施工简单,易于推广。

  三、实施要求

  (一)成立技术指导小组。我部组织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成立部级农房建筑节能专家组,实施对示范省(自治区)的对口技术指导,各地要做好对口指导的衔接工作。对口技术指导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成立农房建筑节能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的指导、检查和培训工作。请各地于今年8月15日以前将省级技术指导小组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报我部。

  (二)制定技术方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参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建村〔2009〕115号),组织科研单位制定并指导地方编制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技术方案,以指导节能示范项目的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今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技术方案并报我部。

  (三)用好补助资金。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所增加的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农房围护结构的节能措施,如增加外墙外保温、使用节能墙体材料、铺设屋面保温层、更换节能门窗等。

  (四)加强巡查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施工现场的巡查和指导,并组织好示范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对典型示范农房,可进行节能检测。

  (五)做好宣传推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典型节能示范案例报我部,要通过组织参观示范农房、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下乡宣传、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发放建筑节能科普材料等,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建筑节能的意义和益处,并开展针对示范地区乡镇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建筑节能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房建筑节能示范的监督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年底要对农房建筑节能示范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检查总结材料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总结报告的一部分,于明年1月初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农房建筑节能示范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分配的参考。同时,我部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农房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将通报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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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者为王──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序──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

王思鲁


  歌德曾经说过:“读一本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身处物欲横流、世风日下的大千世界,面对诚信缺失、道德滑坡的时代语境,我们虽然不敢以高尚自居,但也不甘使自身所著沦为“坏书”。著书立说,为的是有利于当代后世。研习、实践法律二十余载,我们坦言对现实中国司法有深刻的透视,但无意、也无能充当“教父”,所言均为律师职业生涯切身感受而已。是否为“金玉良言”,虽然见仁见智,但我们生性爽直,若不将此与读者分享,便有如鱼鲠在喉。如今得以借出版本书一吐为快,与当事人、与律师同行、与未来法律之星共享“如何赢在法庭”:  

  “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这是黎巴嫩文豪纪伯伦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有人将此引为法官裁判之时的内心诉求。断人善恶,本为神祗的权力,血肉之躯“逾越禁区”,执神之权柄,以公平正义之名,宣读神祗于是非对错的旨意,能不谨慎?法官既为俗世正义天平的执掌者,居中裁判,更应该不偏不倚。  

  美国著名法学家卡多佐曾说:“法官的品格是正义的唯一保障。”既然职司断毁誉,决生死之业,法官品格之于法官职业,是何等的重要!而若将此法官品格的重要性诉诸于法官职业的伦理道德,不难理解,法官职业的导向是公平与正义。同为法律人,何为律师的职业导向,回想过往,每思及此,我们颇有感悟。  

  我是谁?律师职业导向——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美国著名律师丹诺曾说:“被告辩护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的确,正是如此,律师的职业导向,便是通过千方百计赢得胜诉,从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概而言之,即为“胜诉”。但是,此一“胜诉”并非不计成本,也不意味着“无所不用其极”。因为,“胜诉”最终诉诸的还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一结果,而律师职业导向的核心价值亦在于此。  

  “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是我们一直坚持的职业导向,尽管这一导向与主流不相吻合,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始终一如既往、矢志不渝。“法律乃善良公正之艺术”,因此,有人便问:既然如此,律师作为法律人,是否应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己任?的确,此问题曾让不少人迷思,但是,换一角度,孰是孰非,便能豁然开朗。  

  亚里士多德曾言:“对于一个事例,已听闻两方辩论的人,当然较易于辨别其是非。”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此为三方诉讼结构的制度设计。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导向,在激烈的博弈中使真理得以在法官重锤下昭示,这是律师职能之所在。律师为法庭之上相对而席中一方的代言人,其并非最终的裁判者,若其追求的并非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公平与正义,岂非越俎代庖,将自身混同于法官?  

  当然,“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意味着律师已经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一位具有良知的律师绝不会因为有利可图而对所有的“准当事人”“屈躬卑膝”。面前这位“准当事人”是否值得帮助,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有所思量,有所取舍。但是,作为律师,一旦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正如前述丹诺所说,若罪证确凿,你能够做的只是为其争取现行制度内允许的最低刑罚;而若证据不足,你应当做的便是竭尽全力使其合法权益免收公权力的侵犯。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导向与公平正义这一诉求是统一的。同时,律师在法庭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据理力争,使法官兼听则明,公正判决。若从这个角度看,律师作为维护公正的一股力量也未尝不可,但公正的结果是在律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的。  

  但是,当当事人利益与公平正义两者出现冲突时,律师应如何取舍?何谓“公平正义”,本来便是“众说纷纭”,而律师若时常扬言自己为“公平正义孜孜不倦之追求者”,又何以取信于当事人呢?既然受托于当事人,自应对其负有“忠实义务”,在现有地制度框架中寻求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途径。此一道理,只要稍加思量即可明了,但为何仍有不少律师偏执迷信于“公平与正义”这件“皇帝的新衣”呢?  

  在我们看来,这与国人以和为贵、以讼为耻的传统观念有关。孔子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样的文化土壤不可能产生类似西方社会的律师阶层,相反,“滋养”了专事搬弄是非、教唆启争继而从中牟利的“讼棍”。尽管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大有别于古代的“讼棍”,但是,现今的公众对于律师也并非无任何偏见,正如美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杰罗姆·弗兰克所说:“一般人对律师的看法是一个矛盾的混合物,尊敬和蔑视二者兼有。律师在政府和企业界占有领导地位,人们在遇到困难时要向律师求教,但与此同时,人们又冷嘲热讽地鄙视他们。这种流行的看法是建立在一个信念上的,即人们认为律师使法律复杂化了,如果法律界不玩弄手腕和诡计,法律本来是精确和肯定的。”  

  何以至此?并非律师队伍中巧言令色者不知自身职责之所在,而是他们想藉此“公平正义”的绚丽外衣哗众取巧,殊不知社会公众对律师表现出来的不信任便是根源于此。舍弃正道,剑走偏锋,以致走火入魔,迷失自我,古人买椟还珠之举已是贻笑大方,而邯郸学步最终也只能使原本自己的真正所求湮没在虚幻的浮华当中。  

  胜者为王——与您分享如何赢在法庭  

  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以此为导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自然会消弭于信任之中。但是,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光有导向仍不足以纵横驰骋于律师业界,成为当中的佼佼者。律师办案离不开技巧,风格不同,致胜之道看似迥异,实则万变不离其宗。实战派律师致胜有三重境界:  

  “拒人于千里之外”为最高境界;  

  “不战而屈人之兵”次之;  

  “取上将首级于千军万马之中”再次之。 

  为何有此高低之分,“扁鹊三兄弟”的故事对此即为最好的阐释: 

  魏文王曾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 

  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里的人才知道。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刚刚发作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只在我们的村子里才小有名气。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看见的都是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他们以为我的医术最高明,因此名气响遍全国。”  

  “拒人于千里之外”,其制胜之道在于防范未然,使当事人全然无后顾之忧。  

  “不战而屈人之兵”胜在纠纷始见于端倪便已化解,无需为诉讼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由于此时纠纷已经产生,因而次之。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0〕48号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阳市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简称白河湿地公园),是指白河流域城区段,经国家建设部批准设立,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天然湿地,通过合理保护利用,形成的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其范围是:上游零级橡胶坝至下游第四级橡胶坝区间的水面、台地,左右边界设定为白河两岸堤防之间,无堤防的为百年一遇行洪断面800-1000米。

  第三条 在白河湿地公园从事与湿地保护、利用有关的各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白河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南阳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白河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

  水利、国土、体育、环保、旅游、林业、建设、交通、卫生、发改、财政、文化、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南阳市所辖区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白河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河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  白河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七条 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南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南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南阳市相关产业规划应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体现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白河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主要保护内容:

  (一)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为各种湿地生物的生存提供最大的生息空间;营造适宜生物多样性发展的环境空间,对生境的改变应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湿地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并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造成灾害。

  (二)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连贯性:保持城市湿地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连续性;保证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的畅通,确保动物的避难场所;避免人工设施的大范围覆盖;确保湿地的透水性,寻求有机物的良性循环;

  (三)保护湿地环境的完整性:保持湿地水域环境和陆域环境的完整性,避免湿地环境的过度分割而造成的环境退化;保护湿地生态的循环体系和缓冲保护地带,避免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过度干扰;

  (四)保持湿地资源的稳定性:保持湿地水体、生物、矿物等各种资源的平衡与稳定,避免各种资源的贫瘠化,确保城市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的界碑、标牌。

  第十条 白河湿地公园按照按功能划分为重点保护区、湿地展示区、游览活动区与管理服务区。

  重点保护区内只允许开展各项湿地科学研究、保护与观察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些小型设施,为各种生物提供栖息场所和迁徙通道。本区内所有人工设施应以确保原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最小干扰为前提。湿地展示区重点展示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自然景观,开展湿地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对于湿地生态系统和湿地形态相对缺失的区域,应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保育和恢复工作。

  游览活动区以开展湿地为主体的休闲、游览活动。游览活动区内可以规划适宜的游览方式和活动内容,安排适度的游憩设施,避免游览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管理服务区在湿地生态系统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设置,尽量减少对湿地整体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第十一条 白河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二条 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禁破坏水体,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白河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河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十四条 白河湿地公园内遇到突发性大范围病虫害发生等需要施药的,施药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 白河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应当进行调查、鉴定、挂牌,制定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坏、盗窃和非法买卖。

  第三章  白河湿地公园的利用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白河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十七条 白河湿地公园游览活动区及管理服务区内开展生产经营、休闲旅游和教学科研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湿地保护相协调,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第十八条 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城市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湿地公园的建设以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为前提。

  第十九条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确需进入重点保护区内从事科研活动的,或者需要进入湿地展示区内从事科普教育活动的,应当与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协商后进入。

  第四章  白河湿地公园的管理

  第二十条 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湿地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湿地公园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

  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信息,避免更大损失。

  第二十三条 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并统一使用湿地保护经费。

  白河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援助与捐赠,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

  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白河湿地公园从事改变地貌、破坏环境、水体、动植物生长环境和生存环境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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