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公 告
二OO二年第23号
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为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环保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环保产业技术水平,现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予以公布。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继续执行,其有关规定和鼓励政策适用于本批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二ОО二年五月八日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设备(产品)名称
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一、空气污染治理设备
1.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处理风量:≥1000m3/h
进口浓度:≥500mg/L
出口温度:250-320℃
净化效率:>90%
喷漆废气净化、印刷废气净化及其他含有苯、酮、醛、酚、醇等类有机气体的净化。
2.NID干法烟气脱硫设备
脱硫剂: CaO/Ca(OH)2、电石渣
脱硫率: ≥80%
钙硫比: ≤1.4
无废水排放
20万KW以下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或其它行业低浓度含硫烟气处理。
3.气动脱硫除尘设备
脱硫率:>90%
除尘率:>99%
林格曼黑度:<1
液气比:0.2-1
阻力损失:<1200Pa
冶金、石化、建材、轻工等行业75t/h以下燃煤锅炉烟气脱硫除尘;
130t/h以下电站燃煤锅炉烟气脱硫。
4.氨-硫铵喷雾干燥半干式烟气脱硫成套设备
处理烟气量:≥3×104m3/h
脱硫率:>90%
脱氮率:>30%
氨硫比:0.53
使用寿命:>10年
副产品:硫铵系化肥或工业原料
副产品综合利用,无二次污染
无废水排放
10-35t/h工业锅炉烟气脱硫,适用于链条炉、煤粉炉、窑炉等炉型
5.高炉煤气干法除尘器
处理风量: >15×104 m3/h
排放浓度:<15mg/N m3
过滤风速:≥1m/s
除尘效率:>99.8%
设备阻力:<1200Pa
无泄漏
易燃、易爆介质粉尘的治理;
各类高温烟气的治理及粉料回收。
6.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湿式除尘脱硫洗涤塔
脱硫剂:Ca(OH)2、废碱液
主体结构材质:防腐材料
阻力损失:<1500Pa
脱硫率:>70%
除尘效率:>95%
工业锅炉和窑炉烟气除尘脱硫。
二、水污染治理设备
7.光化学废水处理一体化设备
脱色率:>90%
进水COD:150mg/L-1000mg/L
COD去除率:>50%
废水经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
纺织印染废水、化纤行业的棉浆黑液、苎麻行业的脱胶废液、化工、制药等工业废水处理。
8.电絮凝-电气浮复合技术与设备
处理能力:>30t/d
COD去除率:≥80%
色度去除率:≥95%;
纺织、印染、电镀、食品、化工、皮革行业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及高含盐量的废水处理。
9.含油污水处理装置
处理能力:>500t/d,
油和悬浮物去除率:≥90%
处理后水质:含油量≤1mg/L
悬浮物中粒径中值:≤1μm
含油量≤100mg/L,固体悬浮物含量≤100mg/L的油田采出水,港口、码头、洗车场、石化行业的含油污水处理。
10.高浓度有机废水催化湿式氧化处理成套设备
进口COD:2×104 mg/L-8×104 mg/L
COD去除率:≥90%
NH3-N去除率:≥99%
处理量: >20t/d
染料、焦化、农药、石化及精细化工等的工业有机废水处理。
11.超效浮选装置
池深:600-780mm
有效水深:400-500mm
水力停留时间:3min
表面负荷:10m3/m2.h
回流比:20-30%
SS去除率:≥90%
给排水处理,自来水厂原水的混合处理,生产用水的回收,造纸、食品、制胶等行业及城市污水的净化。
12.筒式格栅除污机
格栅有效直径:≥600mm
工作深度:<4 m
设计水深:≤3 m
安装角度(°):35
齿耙运行速度:1-3 m/min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拦截和清除水中污物及漂浮物。
13.螺旋格栅机(格栅、除污、压榨一体化)
栅框滤缝尺寸:6-12mm
直径: 600-3000mm
最大处理量: 3900m3/h
电机功率:1.1-3kw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拦截和清除水中污物及漂浮物。
14.移动式格栅除污机
格栅有效宽度:>4000mm
栅条净距: <50mm
工作深度:<15 m
设计水深:≤3.5m
安装角度(°):60-75
齿耙运行速度:5-9 m/min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
15.泵吸式除砂机
运行速度:1.2m/min
主梁最大挠度: ≤1/1000
主从动轮轮距与跨度比:≥1/8
耐磨砂泵扬程: ≥5m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除砂处理。
16.辐流沉淀池刮泥、吸泥机
池径:≥20 m
刮臂外缘线速度:
初沉池1-3m/min
二沉池1-1.8m/min
提升高度:≥200mm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刮除或吸除底部污泥。
17.螺旋砂水分离器
螺旋体直径: ≥Ф260mm
处理能力: ≥ 0.72m3/min
砂粒直径: ≥0.2mm
转速:18-50r/min
可自动控制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
18.卧轴式表面曝气机(转刷、转蝶)
转刷、转蝶表曝机长度: ≥1500 mm
转刷曝气机直径:700-1000 mm
转蝶曝气机直径:1400 mm
转刷曝气机动力效率:1.8-2.5kgO2/kw.h
转蝶曝气机动力效率:1.8-2.5kgO2/kw.h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曝气供氧、混合或推流。
19.微孔曝气头
曝气水深: 4m
氧利用率:≥20%
充氧能力: ≥ 0.13Kg/h
阻力损失: 5000Pa
服务面积: 0.5m2/只
供气量: 2m3/h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曝气供氧。
20.潜水搅拌机
叶轮直径:300-800mm
电机功率:0.75-1.0kw
转速: 200-980r/min
最大混合量:9800m3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混合或推流。
21.旋转式滗水器
滗水量:≥500m3/h
堰口长度: ≥10m
滗水深度:1000-3000mm
PLC控制
工业和城市污水处理。
22.潜水污水泵
流量: ≥1000m3/h
扬程:≥20m
电机功率:100w-300kw
口径: ≥200mm
泵功率: ≥78%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的提升。
23.螺旋污泥泵
螺旋外径: ≥300mm
安装角度(°):30
流量: ≥100 m3/h
转速: 40r/min-110 r/min
扬程: 2.0m-5.5m
泵效率: ≥ 80%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提升和输送。
24.单级高速离心鼓风机
进口流量:≥200m3/min
标准进气温度: 20℃
进口压力: 0.098MPa
出口压力: 0.17 MPa
轴功率: 250-980kw
电机功率: 290-1250kw
级效率: ≥ 82%
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生化处理的供氧曝气。
三、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25.垃圾压实机
整机工作质量: ≥2000 kg
激振力: ≥356KN
工作速度: ≥6.5km/h
行驶速度: ≥12.5 km/h
发动机功率: ≥141kw
振动频率: ≥27Hz
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填埋厂。
26.城市垃圾机械化转运站
主缸力:≥100KN
推缸力:320KN
门缸力:2-100KN
送料缸:320KN
系统压力:26MPa
日处理垃圾量:>120t
包块密度: 1t/m3
机器功率: 15KW
城市生活垃圾的中转和运输。
27.移动式垃圾处理筛分成套设备
日处理量: ≥100t
皮带机总功率: ≥6.0kw
链板机功率: ≥3.0kw
筛功率: ≥9.0kw
筛孔孔径: 30-50mm
筛分效率: ≥35%(发酵后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特别适于对陈腐性生活垃圾的分选处理。
28.污泥制肥成套设备
污泥处理量:≥20m3/d
颗粒肥含水率:
有机肥 <22%
复合肥 <5%
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工业(酿造、食品、饲料等行业)污泥处理。
四、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
29.减振、隔振装置
阻尼器
垂直阻尼系数:350KNS/m
水平阻尼系数:330KNS/m
弹簧减振器
垂直刚度系数:6.80KN/mm
水平刚度系数:5.55KN/mm
垂直最大振幅:145μm
水平最大振幅:145μm
环境温度:-40℃-90℃
使用寿命:30年
隔振效率:≥90%
适用于需要减振、隔振的精密仪器、设备。
五、环境监测设备
30.噪声频谱分析仪
测量范围:35-130dB(A)、40-130dB(线性)
频率:31.5Hz-8kHz
精度:符合国标GB3785 I型机精度标准
温度:-20℃-40℃
湿度:60%-95%
气压:常压
生产线噪声及生产车间环境噪声监测分析。
31.噪声自动测量系统
测量范围:32-140dB(A)、40-140dB(C)、
45-140dB(线性)
频率:10Hz-20KHz
精度:符合国标GB3785 I型机精度标准
温度:-20℃-40℃
湿度:60%-95%
气压:常压
输出:数字信号
交通道路、小区环境噪声监控。
32.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分析系统
含尘量测量范围:0-200mg/m3、0-2000mg/m3
含尘量测量精度:±2%
气体污染物测量范围:
SO2:0-250-2500mg/m3
NO: 0-250-2500mg/m3
CO:0-500-5000 mg/m3
气体污染物测量精度:±1%满量程
流速测量范围:0-35m/s
流速测量精度:±0.2m/s
压力:±3000Pa 精度:±1%
温度:0-200℃ 精度:±1℃
湿度:0-20% 精度:±2%满量程
输出:数据信号,可通过公共电话交换网(PSTN)传输数据
烟气污染源监测
33.总有机碳分析器
测量范围:0-10mg /L最小
0-10g/L 最大
测量误差:±2%满量程
稳定型:±2%满量程/周
滞后时间:5min
采样量:≤24mL/h
正常工作温度:0-50℃
输出信号:4-20mA或RS232,RS484数字输出
城市污水、工业废水检测和分析。
34.酸雨采样器
感雨器灵敏度:温差≥1℃
雨停关盖延迟时间:≥2min
采集雨量范围:0.04-4mm/min
分段样数:12个
混合样容量:≥20L
环境温度:0℃-50℃
相对湿度: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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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部分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改革企业经营机制,搞活小型企业的一种比较好的经营形式。各部门、各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帮助解决租赁企业出现的问题,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租赁工作
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以促进企业租赁经营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小型全民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调动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搞活企业,推动和保证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在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上交财税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较大程度上分离的一种社会主义经营形式。实行租赁经营要坚特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租赁经营主要在小型全民工业企业实行。企业的出租权属于国家,由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称作出租方)代行。
第四条 企业的承租者(以下称作承租方)可以是个人、几个人(合伙),也可以是企业全体职工(全员)。
第二章 租赁程序
第五条 资产评估。由出租方会同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出租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定,编制核算清单,确定出租资产总额,制定标底。标底主要包括租金和资产增值两个指标。
第六条 公开招标。由出租方公布招标启示,介绍企业概况,提出承租方应具备的条件和有关事项。招标范围可以在本企业、本系统内,也可面向社会。
第七条 资格审查。投标人向出租方呈递投标申请书,由出租方对投标人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者允许其对企业进行十天左右的全面考察,编写投标书,递交给出租方。投标书主要包括承租期的租金、资产增值指标、承
租期企业经营目标和经营管理方案。
第八条 公开答辩。由出租方和职工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并邀请财政、银行、审计、劳动等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在开标大会上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书进行评审和答辩。然后,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者,予以公布。
第九条 签定合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以中标的投标书为基本依据,签定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企业的名称、所有制性质、地址、经营内容、经营方式、出租资产总额。
(二)租赁期限(一般三至五年)。
(三)租金额及租金的列支、交纳方式、支付期限。
(四)资产增值指标和其他经营目标。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收益的结算、分配和提取方式。
(七)有关担保和抵押的规定。
(八)租赁前的亏损、积压物资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九)承租方新投资的处理办法。
(十)租赁合同生效的时间,变更、中止、终止、续订合同的方法和规定,以及资产返还办法。
(十一)违约责任和处罚。
(十二)签约时间,当事人签章。
用家庭财产抵押或有经济担保人时,应出具有关证明,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条 申请公证。招标和租赁合同要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宣布就职。上述手续办理完毕,承租人(个人承租者,合伙或全员承租的代表人)即成为该企业的厂长,由出租方代表在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上予以宣布。原厂级行政领导班子自行免职。
第三章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租企业的厂长在租赁期间,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享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的一切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和承担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是:
(一)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行业配套任务的前提下,可从事多种经营,自主参加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
(二)自主设置行政管理机构和确定脱产人员。
(三)聘用企业行政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辞退、开除职工。
(四)自主确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
(五)依照有关规定处置闲置设备。
(六)获得合同规定的报酬。
主要义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不得违法经营。
(二)依法纳税,按期交纳租金,按市统一规定提取退休职工统筹金。
(三)妥善使用、保管企业资产,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修理、更新、改造工作。企业资产必须参加保险。
(四)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五)按期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各种规定的报表。
(六)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逐步增加职工收入,改善职工生活。
(七)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八)主动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支持工会和共青团的工作。
第四章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租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按租赁合同收取租金。
(三)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出租方的义务:
(一)尊重租赁企业的自主权。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预租赁企业的经营。
(二)积极为企业提供业务技术、经营管理、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三)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租金的确定、列支和交纳
第十五条 租金是承租者对资产使用权的补偿。确定租金时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经营者几方面的利益。租金从租赁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的租金,原则上全部返还给企业,作为“五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
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租金的形式:
(一)基本租金。基本租金应根据出租资产的数额、企业的历史与现状、经营风险大小、企业所属行业的状况和其他外部环境因素加以确定,一般不能低于企业租赁前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留利水平。基本租金可依据出租资产总额的增加,每年有所增加。企业税后利润超过基本租金的部分
为承租方收入基金。
(二)保基数全额定比分成租金。企业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金额分为分成租金和承租方收入基金。分成租金低于基本租金时,按基本租金额交纳租金。
(三)基本租金加超额定比分成租金。租赁企业税后利润先缴纳基本租金,超过基本租金部分,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一部分为超额租金,另一部分为承租方收入基金。
(四)基本租金加超额累进比例分成租金。租赁企业税后利润先交纳基本租金,超过基本租金时,交纳基本租金后的余额,按超额累进办法交纳超额租金,剩下的部分作为承租方收入基金。
个人或合伙租赁企业,可在后两种租金形式中选一种;全员租赁企业,可在上述四种形式中选一种。
第六章 承租方的财产抵押和收入
第十七条 抵押财产数量的确定。个人或合伙承租时,承租方及其经济保证人的抵押财产数量的下限,应与租赁企业出租资产总额成比例。企业出租资产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抵押财产为企业资产总额的5‰,企业出租资产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部分,抵押财产为该部分资产总额的3‰。抵
押财产一般应为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
全员承租时,每人抵押财产一般为二百元现金,承租方代表人抵押财产为五百元现金。这部分资金,企业可以使用,并按银行同等年限利率计息,租赁期满一次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承租方收入的确定。承租方收入,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承租方承担的风险相对应。
个人或合伙承租时,承租方收入由基本收入、超额收入和风险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收入。承租方完成基本租金,其成员可按每人每月一百元的数额列支基本收入。承租人原基本工资(不包括企业内部浮动工资,下同)高于一百元的,按原基本工资额列支。承租方未完成基本租金,但企业未亏损,承租方个人收入按每人每月五十至一百元的数额列支。租赁
企业发生亏损,承租方每人每月的收入为五十元。
(二)超额收入。超额收入来自承租方收入基金。承租方代表人的基本收入与超额收入之和,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五倍,其他合伙承租人的基本收入与超额收入之和,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
(三)风险收入。承租方收入基金超过超额收入的部分,作为风险金存入企业,主要用作以丰补欠。承租方代表人有权将风险金的一部分用于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租赁终止时,承租方可从风险金中取得等于其抵押财产数额的风险收入。风险金的剩余部分,转入企业奖励基金
或福利基金。
全员承租时,承租方收入由基本工资总额、奖励基金和承租方收入基金三部分构成。承租方代表人的收入可高于其他成员收入的一至二倍。
资产增值指标和其他主要经营目标未完成时,应相应扣减承租方收入。扣减部分并入租金。
第十九条 个人或合伙承租时,承租人是本企业职工的,租赁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保留原工资级别和调资晋级权。承租人基本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基本工资(不包括企业内部浮动工资)额的部分,列入企业基本工资总额,超过部分在成本中列支(按劳务费支付);承租人不是本企业职
工的,承租期间停薪留职,其基本收入在租赁企业成本中列支(按劳务费支付)。
第二十条 承租方当年末或租赁期末未完成应交纳的租金时,应首先用风险金抵补,风险金不足时,用承租方抵押财产抵补,直至抵押财产全部抵入为止。没有风险金时,则直接用抵押财产抵补,直至抵押财产全部抵入为止。
第七章 租赁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间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原因,确需变更合同的,由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订合同或作出补充规定,经过公证后,送有关部门备案。修订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出租方严重干扰承租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其无法自主经营的,承租方有权要求中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租方的经济损失。出租方经济责任的上限等于承租方抵押财产数额。
第二十三条 承租方经营不善,无力交纳租金或承租方违背合同规定损害出租方利益时,出租方可以要求中止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承租方的经济责任以其抵押财产为限。
第二十四条 承租方无力继续经营时,可以要求中止合同,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承租方的经济责任以其抵押财产为限。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满、合同终止。租赁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承租方须将承租企业资产盘点表和债权债务平衡表交出租方。出租方须在租赁合同期满前,组织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实地审计、考评。审计、考评无误,双方代表签字,经公证后,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时
离职。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章 有关政策与管理问题
第二十七条 租赁企业不能转租、拍卖。
第二十八条 企业租赁前的债权、债务,承租方均须继承。对于债权、债务的处理,租赁双方商定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应列入合同。
第二十九条 租赁企业经批准,可实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等分配形式。一九八七年已实行的分配办法当年不变。
第三十条 租赁企业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报酬为劳务费,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租赁企业,可按销售收入1.5‰的比例,在成本中列支销售奖。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用返还的租金和折旧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承租方个人投资更新的设备,其产权归承租方个人所有。个人投资,允许按银行利率计息,分期收回。个人投资收回后,更新设备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三条 合伙承租时,租赁企业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承租人不得多于两人;租赁企业职工人数多于三百人的,承租人最多为四人。
第三十四条 租赁双方发生矛盾,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管理机关提请调解、仲裁,也可向法院诉讼。
第三十五条 成立由市体改委牵头,市经委、交委、建委、商委、市财政局、劳动局、审计局、工商银行市分行、市公证处等部门参加的租赁工作小组,负责推进全市租赁工作。企业主管局按照本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中型全民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要经市经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及交通、基建系统的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8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