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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技工院校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3:27:58  浏览:9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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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技工院校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全国技工院校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劳社部明电[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8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为做好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内涵深刻,意义深远,充分肯定了广大教师为教育事业做出的巨大贡献,深刻阐述了教育在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对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巨大鞭策,催人奋进,令人鼓舞,体现了党中央大力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对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对于推进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各类技能劳动者的重要任务,各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主管部门、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广大技工教育工作者和技工院校教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紧密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

  二、精心组织,掀起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高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各类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要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与今年教师节活动安排相结合,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与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相结合,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与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学习高技能人才楷模工作相结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提出明确的举措和要求。通过组织召开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交流学习体会和心得,切实将党中央的要求转化为推进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发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师资是关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制定师资培养规划,建立健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师资继续教育制度和企业实践制度,大力开展师资提高培训,加快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师资队伍。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收入水平,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发现和选拔优秀师资,鼓励优秀教师参加各种研修、进修、培训活动,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环境。广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师要深刻认识自己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按照总书记提出的“四点希望”,树立远大的职业理想,全身心地投入到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之中,以职业培训教师特有的人格魅力、学识魅力、高超的技术技能水平以及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全社会的尊重。

  四、加大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职业教育和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近年来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成果,大力宣传优秀技工教师的先进事迹和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切实将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的成果转化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改革发展的精神动力和实际行动。

  请各地和学校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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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法〔201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依法文明和谐征收拆迁得到社会广泛肯定。但是,今春以来,一些地区违法征收拆迁的恶性事件又屡有发生,并呈上升势头。为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相关审判执行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行政强制法》、《条例》和《规定》,全面理解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及具体规定精神,认真学习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特别是要组织基层人民法院搞好专门培训,切实把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统一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来,在立案、审查和执行等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变通和随意解读。

  二、抓紧对征收拆迁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各地法院近期要对已经受理或将要受理的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提前预测、主动应对和有效消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同时,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组对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特别是对近期发生征收拆迁恶性事件的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等领域,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防止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认真研究解决征收拆迁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征收拆迁主要问题集中在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实施程序不规范、滥用强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受案范围、立案条件、审理标准、执行方式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行政权力滥用等突出问题。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取得支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互动,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疏通行政争议化解渠道,努力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审判执行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立案、审查、执行机构要注意加强沟通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办理,严把立案、审查、执行关,切实体现“裁执分离”的原则,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防范和制止下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发生。

  五、建立完善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

  为便于了解掌握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信息和情况,要建立和完善征收拆迁案件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特别是在十八大召开前夕和会议期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月搜集掌握辖区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凡在办案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隐患或事件的,有关人民法院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映迅速。上下级人民法院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随时掌握相关重要舆情动态,及时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并采取应对措施,回应社会关切。要严格执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1996年10月25日,民航总局

第一条 为了保证空中游览的飞行安全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空中游览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空中游览,是指企业按规定使用民用航空器在批准的区域上空载运游客进行观光飞行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申请空中游览经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适航标准的民用航空器;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飞行人员和维修与工程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场;
(四)连续三年飞行安全状况良好,未发生一般(含)以上的飞行事故;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申请空中游览经营项目,应当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六条 企业申请空中游览经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企业从事空中游览的批件;
(三)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飞行人员驾驶执照复印件;
(八)维修规划;
(九)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技术状况登记表;
(十)机场使用许可证和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使用保障协议书;
(十一)游览飞行区域的批准文件;
(十二)与有关单位签订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服务、航行情报服务协议书和飞行签派委托代理协议书;
(十三)空中游览载客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证明;
(十四)企业按规定制定包括载明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的空中游览营运手册;
(十五)企业按规定制定的安全保卫方案。
(十六)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民航总局在收到企业开展空中游览业务的申请后,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予受理;对经审查具备条件的企业,由民航总局会同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发给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空中游览。
第八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空中游览活动的区域和所使用的机场。
企业增加或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空中游览区域范围的,应当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九条 担任空中游览飞行的机长,最低应当取得昼间(无方向性信标NDB)或(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等级的商用飞行员驾驶执照,并经载客飞行考核合格后,方准执行游览飞行任务。
第十条 从事空中游览活动的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
第十一条 在水域上空进行游览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机上人员配备相应的救生设备。
第十二条 在水域上空进行游览飞行的民用航空器,飞行员必须经水上科目的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
第十三条 初级类民用航空器,不得用于空中游览飞行。
第十四条 临时机场不得用于空中游览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经营空中游览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或民用航空器上制备和公布空中游览收费标准、飞行游览的区域和游客须知等宣传必备资料。
第十六条 严禁企业在民用航空器超员或超载条件下实施空中游览飞行。
第十七条 禁止游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和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进行空中游览。游客应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空中游览登机凭证,并经安全检查后方可乘机。
空中游览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的说明
目前,我国空中游览业方兴未艾,许多单位和个人纷纷申请从事空中游览经营活动,这种局面对于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安全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由于空中游览是载客飞行,在管理方面,尤其是在安全管理方面与其他通用航空活动相比具有特殊性,因而需要对从事空中游览经营活动的审批作出专门规定,以保证其飞行安全和健康发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了《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本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包括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审批程序以及部分有关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等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即只有通用航空企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批准后方能从事空中游览项目的经营,其他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空中游览的经营活动,这样规定便于对空中游览经营活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保证空中游览的飞行安全。
二、关于基本条件
本办法规定从事空中游览的企业除应具备相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机场等条件外,强调了安全指标,即从事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达到连续三年飞行安全状况良好,未发生一般(含)以上的飞行事故的条件,方能申请从事空中游览的经营活动。按此项规定,只有现有企业才能有资格从事空中游览的经营活动,其目的是从宏观上控制空中游览的发展规模,以确保飞行安全。
三、关于保险问题
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只要求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必须投保对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对其他险别没有作强制性规定。本办法为了使空中游览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后,游客能够得到有效的赔偿,增加了航空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空中游览载客责任险的规定。对此,拟在修改《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加以明确,以使此项规定有行政法规的依据。
四、关于赔偿责任问题
在空中游览过程中,一旦发生游客的人身伤亡,如何进行赔偿,目前尚无法律依据,由于空中游览是载客飞行,与航空运输有相似之处,因而在赔偿制度方面也应有类似的地方。按我国立法要求,规章中不能设立民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本办法未对空中游览活动中的赔偿责任问题作出规定。在没有专门的规定之前,把《民用航空法》中航空运输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适用空中游览。
五、关于本办法与《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关系问题
本办法是对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所作的专门规定与《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是特别规章与一般规章的关系。因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在适用过程中优先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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