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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36:32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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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


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医院财务管理的特点,我们制定了《医院财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保证《医院财务制度》的正确执行,各地要切实做好各级医院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医院配套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医院有关财务政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医院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 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各级各类医院不同的特点和业务收支状况以及财力可能进行确定。大中型医院一般以定项补助为主,小型医院一般以定额补助为主。
第十条 医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医院要逐步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
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在医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须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医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医疗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药品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凭证格式附后),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门诊、住院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医院支出包括: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药品支出,即医院在药品采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内容与医疗支出相同。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药品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支出、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与医院医疗业务无关的基础性科研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四)财政专项支出,即财政专项补助支出。
第十九条 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医疗成本核算和药品成本核算。成本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即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可以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开支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修缮费、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辅助科室中能明确为医疗或药品服务的科室或班组的费用支出,如一般医院的营养食堂、洗衣房等的支出,基本上是为医疗业务服务的,可直接计入医疗支出。
提取修购基金应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分别计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
(二)间接费用,即不能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后勤部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职工教育费、咨询诉讼费、坏账准备、科研费、报刊杂志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等。
间接费用按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的人员比例进行分摊,并按支出明细项目逐项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应分别计算。
收支结余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经常性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
药品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财政专项补助上年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专项补助--财政专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年末业务收支结余首先支付超收上缴款。支付超收上缴款后的收支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保留待分配结余;为正数的,按规定提取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记入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库存物资、药品等。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院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应收住院病人医药费要及时结算。
对期限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七条 库存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购入的库存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库存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库存物资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以其价值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的,属于正常损失部分,扣除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经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支出。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分期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药品是指医院为了开展医疗活动而储存的各类药品。
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
药品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医院自制药品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按规定的零售价入库,成本与零售价的差额计入药品进销差价。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置分类账分类分批核算制剂成本。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
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记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详见附件3:医院专用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具体的比率由医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执行。比率一经确定,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盘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冲减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其变价净收入(包括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 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按期报废,并与财会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没有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医院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应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或院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和购买国家债券。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的为长期投资,不足一年的为短期投资。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四十一条 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医疗预收款、预提费用和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超收款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四十三条 医院实行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
(一)事业基金,即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包括滚存结余资金、主办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医院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基金。
(二)固定基金,即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基建拨款、专项经费拨款,单位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修购基金,即医院按固定资产一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医院按规定提取的和结余分配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其他专用资金。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专项基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固定基金。
(四)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即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未完工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
(五)待分配结余,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撤消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十七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1.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四十八条 医院清偿的顺序为: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2.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3.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4.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四十九条 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查备案。
第五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办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医院,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2.转为企业管理的医院,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3.合并的医院,全部资产移交接受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结余实现与分配、资金增减与周转、财务收支、财产变动、财务分析评价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医院财务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业务开展情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医院结余情况分析、劳动生产率分析、医院效益分析和财产物资利用分析等。
医院财务分析指标一般包括:人员经费占总费用的比例、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百分比、人均门诊人次、人均住院床日、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每门诊次收费水平、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病床使用率和周转次数、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 医院应当按月份、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 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本制定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医院要以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法规制度、财经纪律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以及收费制度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医院举办的非独立核算分院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应与医院合并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医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医院
门诊收费收据 №00001
姓名 年 月 日
----------------------------------------
| 项 目 | 金 额 |
|----------|------------------------|
| 西 药 | |
|----------|------------------------|
| 中成药 | |
|----------|------------------------|
| 中草药 | |
|----------|------------------------|
| 诊察费 | |
|----------|------------------------|第
| 检查费 | |一
|----------|------------------------|联
| 治疗费 | |:
|----------|------------------------|收
| 手术费 | |据
|----------|------------------------|
| 化验费 | |
|----------|------------------------|
| 其 他 | |
|----------|------------------------|
| 合 计 | |
|----------|------------------------|
|其中:记帐| |
|------------------------------------|
|实收: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收费员:

附件2:
×××医院
住院收费收据 №00001
床号 年 月 日
------------------------------------------------------------
|姓 名| |住院时间|自 月 日至 月 日|共住 天|
|------|------|--------|--------------------|--------|
|项 目|金 额|项 目 |金 额| 项 目 |金 额|
|------|------|--------|--------|----------|--------|
|床位费| |护理费 | | 西 药 | |
|------|------|--------|--------|----------|--------|
|诊察费| |手术费 | | 中成药 | |第
|------|------|--------|--------|----------|--------|一
|检查费| |化验费 | | 中草药 | |联
|------|------|--------|--------|----------|--------|:
|治疗费| |其 他 | | | |收
|------|------|--------|--------|----------|--------|据
| | | | | | |
|------|------------------------------------------------|
|合 计|(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预交款|(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
|现 收|¥ |应退 |¥ |
------------------------------------------------------------
复核: 收费员:

附件3:
医院专用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
----------------------------------------------------------------------------
| 设备分类名称 |年限| 备 注 |
|------------------|----|----------------------------------------------|
|医用电子仪器 | 5|心、脑、肌电图、监护仪器、起博器等 |
|光学仪器及窥镜 | 6|验光仪、列隙灯、手术纤维镜、内窥镜等 |
|医用超声仪器 | 6|A超、B超、M超、UCT、超声净化设备等 |
|激光仪器设备 | 5|激光诊断仪、激光治疗仪、激光检测仪等 |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 5|高频手术、高频电凝、高频电灼设备等 |
|物理治疗及体疗设备| 5|电疗、光疗、体疗、水疗、腊疗、热疗等 |
|高压氧舱 |10| |
|中医仪器设备 | 6|脉相仪、舌色相仪、经络仪、穴位治疗机、电针 |
| | |治疗仪器 |
|医用磁共振设备 | 6|永磁型、常导型、超导型等 |
|医用X线设备 | 6|普通X光线机、CT、造影机、数字减影机、X光刀|
|高能射线设备 | 8|直线、感应、回旋、正电子加速器等 |
|医用核素设备 | 6|核素扫描仪、SPECT、钴60机等 |
|生化分析仪 | 5|电泳仪、色谱仪、自动生化分析仪等 |
|化验设备 | 5|血氧分析仪、蛋白测定仪、肌肝测定仪、酶标仪 |
|体外循环设备 | 5|人工心肺机、透析机等 |
|手术急救设备 | 5|手术台、麻醉机、呼吸机、吸引器等 |
|口腔设备 | 6|牙钻、牙科椅等 |
|病房护理设备 |10|病床、推车、婴儿暖箱、通讯设备、供氧设备等 |
|消毒设备 | 6|各类消毒器、洗刷机、冲洗机等 |
|其 他 | 5|以上未包括的医药专用设备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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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引进人才若干政策规定

(嘉政发[1999]9号 1999年1月29日)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门类全、多学科的科技人才队伍,加快发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教兴市”和“三个有利于”为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努力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二、引进范围
  1.引进带项目、资金、专利技术、科研成果,投资办厂或合作办厂的人才。
  2.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各类高级职称人才或年龄在30-40岁左右,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一定成就的工科类、医学类、农学类、经济管理类和企业管理类人才。
  3.高等院校毕业生。选拔一些优秀的,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个别紧缺专业可以放宽到大专层次。
  4.技术人才。引进紧缺专业且具有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人才或能工巧匠。
  5.乡土人才。引进在农作物育种、种植、畜禽饲养等方面有一技之长的人才。


  三、优惠政策
  1.对引进急缺专业的本、专科生,到各类企业工作,试用期一年,经考核合格,由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本科毕业生8000元,大专毕业生5000元给予生活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据所做贡献发给效益工资。
  2.对各类企业引进的中、高级急缺专业人才,试用期一年,经考核称职后,由用人单位原则上给予1-2万元的生活安置费。用人单位根据所做贡献发给效益工资。
  3.凡属引进的人才,经考核合格后,由市计委、公安局解决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用人单位根据贡献发给住房补助,并可优先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4.引进的人才属辞去公职的,承认其原身份、学历、工龄和技术职称。工作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所有待遇外,其研究成果和开发的新产品,按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5.对企业引进急需的中级以上科技人员、技师、能工巧匠,由企业考核后,可不受身份、学历的限制,既可专职,也可兼职,既可调人,也可借用,也可长短期聘用。
  6.对各类企业引进的无中、高级职称,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上根据情况可破格晋升,所享受的一切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所评聘的职称确定。
  7.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来我市开展技术服务,组织技术攻关,担任顾问或参与管理的,根据贡献和效益,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聘请为经济技术顾问的专家,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每年发给2000元左右的津贴;对来我市进行技术咨询、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专家,给予一定的报酬,并按规定报销往返差旅费。
  8.凡属引进的人才,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按照《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给予奖励。


  四、管理与服务
  1.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各部门要积极创造宽松适宜的工作环境,对做出一定贡献的,及时选拔使用或给予荣誉奖励。
  2.经人事劳动部门确认,并办理有关引进手续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和本人签订合同,最低服务期限5年。
  3.引进后的人才,用人单位要积极使用,加强培养,并及时向人事部门反馈使用信息。人事部门也要经常深入用人单位,了解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和发挥作用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4.引进后的人才,经使用考核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原给予享受的一切待遇,已解决“农转非”的注销城市户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规定由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007年5月7日)

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以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

1.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学校体育工作取得很大成绩,青少年营养水平和形态发育水平不断提高,极大地提升了全民健康素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一方面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社会和学校存在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休息和锻炼时间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由于体育设施和条件不足,学生体育课和体育活动难以保证。近期体质健康监测表明,青少年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指标持续下降,视力不良率居高不下,城市超重和肥胖青少年的比例明显增加,部分农村青少年营养状况亟待改善。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乃至影响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2.青少年时期是身心健康和各项身体素质发展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不仅关系个人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而且关系整个民族健康素质,关系我国人才培养的质量。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是加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磨炼坚强意志、培养良好品德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的形成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使广大青少年在增长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锻炼和发展身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充分保证学校体育课和学生体育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和竞赛,加强体育卫生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青少年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和全社会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的浓厚氛围。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青少年普遍达到国家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营养不良、肥胖和近视的发生率明显下降。通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坚持不懈地推动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发展,不断提高青少年乃至全民族的健康素质。

  二、认真落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各项措施

4.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加快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发挥其对增强青少年体质的积极导向作用。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积极推行在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学业考试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普遍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建立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规章制度。

5.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鼓励学生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形成青少年体育锻炼的热潮。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积极探索适应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教学与活动形式,指导学生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规律的体育锻炼,努力改善学生的身体形态和机能,提高运动能力,达到体质健康标准。对达到合格等级的学生颁发“阳光体育证章”,优秀等级的颁发“阳光体育奖章”,增强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荣誉感和自觉性。

6.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加强素质教育,努力促进青少年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中小学要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参加体育锻炼。

7.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集体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每天出早操。高等学校要加强体育课程管理,把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使每个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出每天锻炼一小时的具体要求并抓好落实。因地制宜地组织广大农村学生开展体育锻炼。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支持残疾青少年的体育锻炼活动。要切实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配强体育教师。

8.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学校每年要召开春、秋季运动会,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进一步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充分发挥其对群众性体育的示范带动作用。完善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制度,丰富军训内容,开展“少年军校”活动,发挥学生军训在增强体质、磨炼意志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9.帮助青少年掌握科学用眼知识和方法,降低青少年近视率。中小学教师和家长都要关注学生的用眼状况,坚持每天上下午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及时纠正不正确的阅读、写字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确保照明、课桌椅达到基本标准,改善学生用眼卫生条件。

10.确保青少年休息睡眠时间,加强对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控烟等青少年健康教育,并保证必要的健康教育时间。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使青少年学生每年都能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营养干预机制,对城乡青少年及其家庭加强营养指导;通过财政资助、勤工俭学、社会捐助等方式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标准,保证必要的营养需要。建立青少年营养状况监测机制,加强青少年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新时期青少年青春期特征和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建立健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和服务网络。

11.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城市和社区的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青少年体育锻炼设施的需要,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设施和条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与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统筹考虑、综合利用。把“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与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改善农村学校体育条件。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学生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12.加强体育安全管理,指导青少年科学锻炼。学校要对体育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完善学校体育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加强对大型体育活动的管理,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保监会、教育部研究制定。要加强体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发适应青少年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身方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提供科学指导。

三、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支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合力

13.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体育事业尤其是中小学体育设施的投入,正确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等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青少年体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并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加大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15.制定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通过制定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卫生条件和师资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并加强督促检查。对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

16.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的优势和特色,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要把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作为重要职能。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体育活动和团、队活动,充实课外生活,努力把更多的青少年吸引到健康向上的体育活动中来。

17.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的监督与指导。学校卫生是国家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要把城乡中小学生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覆盖人群。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卫生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和协助学校的卫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开展卫生监督、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中小学要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设立卫生室,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巡查制度,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卫生管理。

18.加强家庭和社区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区的合力。家庭教育对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起关键作用。要在广大家长中倡导健康第一的理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注重从小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饮食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家长和孩子共同参加体育锻炼。学校、社区要和家庭加强沟通与合作,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家庭、社会形成科学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方式。

19.进一步完善加强青少年体育的政策保障措施。中央设立专项资金,实施“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器材支持项目,帮助义务教育阶段中西部农村学校配备体育活动器材。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中,切实加大对学校食堂、饮用水设施、厕所、体育场地的改造力度。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他学生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学校要切实保证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提取和安排。

20.努力营造重视青少年体育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和普及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加大对群众性学生体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形成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社会氛围。要以迎接奥运会、举办奥运会为契机,开展丰富多彩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使北京奥运会成为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推动全民健身运动迈上新台阶的奥运会,让广大青少年以实际行动与奥运同行,充分展示新时期青少年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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