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入侵探测器(四种)执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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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入侵探测器(四种)执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对入侵探测器(四种)执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通知
公科安〔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技防办):
为了适应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协议的要求,顺应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方针,完善和规范安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局积极推进了安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开展。自2002年5月1日起,对入侵探测器这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的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和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四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上述产品不再适用生产登记批准制度。
安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由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进行。认证实施的依据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入侵探测器》;认证模式采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技防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并从同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入侵探测器(四种)。
现将已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型号及企业通告各地技防管理机构(见附件)。今后如要查询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型号及企业目录请登录公安专网,网址:http://10.1.23.5/jfoa,在“产品信息”栏中进行查询。
附件1: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
附件2:安全技术防范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略)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1
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企业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DS940T、X794i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DS938Z、MX938i、S936、DS939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壁挂式三技术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S820iT、DS835iT、MX835、DS825T、DS840T、DS860、MX950、DS720i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壁挂式三技术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S9360、DS9370
博世安保有限公司
DT7系列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报警(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T700、DT706、DT7225、DT7235T、DT7435、DT7450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DT9系列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报警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T900、DT906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DT6360STC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报警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DT6360STC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IS系列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IS2260T、IS150T、IS215T
时机防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6〕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九日
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
人口基础信息是实施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为有效整合各部门人口信息资源,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特建立舟山市人口信息交换制度。
一、 人口信息交换部门
所有掌握人口信息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中,公安、卫生、民政、城建、人口计生、法院等六个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提供人口个案信息。
二、 人口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接受部门
市公安局定期将出生(收养)申报、迁移(迁入、迁出)人员、进入育龄期妇女、死亡人员、暂住人口变动(新增和注销)和私房出租等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
市卫生局定期将出生、怀孕、施行节育手术等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
市民政局定期将涉外和国内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和福利院收养登记、殡仪馆的火化登记等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将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
市城建委定期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产信息提供给人口计生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定期将法院离婚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将生育证发放登记、出生信息、7岁以下儿童户口变动和死亡信息、育龄妇女死亡信息、外来育龄妇女怀孕信息提供给卫生部门。
三、 人口信息交换途径
人口计生部门设立固定电子信箱,各部门人口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统一向该电子信箱报送。人口计生部门对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后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相关部门。
四、 人口信息交换时间
人口信息交换一般采用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月报在每月28日前提供;季报在每季末28日前提供;半年报在6月28日前提供;年报在第二年1月10前提供。特殊情况由信息需求单位与提供单位双方商定。
五、 人口信息安全管理
各部门对于从其他部门获取的人口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妥善保管,严禁向社会和个人提供公民的基本信息内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或泄露他人基本信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交换工作。
六、 人口信息开发利用
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人口基础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开展人口发展问题研究。建立人口信息发布制度,根据人口研究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人口变动情况。对未来将给我市社会、经济、安全等带来影响的人口问题提出预报、预警。
七、 人口信息交换工作管理
人口信息交换工作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信息交换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指导。人口信息交换工作纳入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八、人口信息交换制度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政府令第128号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市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杰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三)成都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市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原则)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管理机构)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评审机构)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科技杰出贡献奖)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科技进步奖)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软科学项目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专利奖)
市专利奖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且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奖项等级)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市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市专利奖设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三个等级。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评奖周期)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其他有关单位。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四条(推荐材料)
推荐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评审规则)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评审及公告)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科学技术项目和人选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
第十八条(奖励报批)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单位、人员及等级的决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奖金颁发)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政府规定。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享受政策)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效奖励)
以剽窃、侵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无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协助他人骗取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
参与成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9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