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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张晓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46:38  浏览:8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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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张晓芹


新农村建设是亿万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更需要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而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使新农村建设在符合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稳步前进,关键之一是要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笔者认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内涵,指广大农民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方式,把自己的态度、情绪、想法和意见向社会、政府表达出来,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合理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利益的机制。利益表达机制的功能,在于为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提供充分反映自己利益要求的常规性途径,让各种不同意见和对立性情绪尽情地发泄出来,避免它们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后果。
一、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按照这一要求,建设一个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新农村,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其内在要求。
1、建设“物质文明”的新农村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是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建设新农村,首要的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农民是新农村的主人,是新农村的受益主体和建设主体,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只是宏观思路,具体到各个地方在建设过程中如何实施,农民不仅有知情权,更应当有选择权和自主权。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农民人口众多,村与村之间的经济基础、自然条件、传统习惯等千差万别。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巨大这一现实条件,各级政府制定规划或确定项目,应当从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发,着力解决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哪些是他们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只有农民自己才最有发言权,也只有农民才更能为自身群体的前途负责。因此,建设“物质文明”的新农村,要充分听取农民意见,使农民的利益需求得到有效表达、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这就必须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以此,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建设的热情,保证广大农民创富活力的涌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源泉。
2、建设“政治文明”的新农村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管理民主”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表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保证。管理民主,就是农村各种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体制合理,民主协商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健全,农村党组织核心领导作用得到发挥,农村各项民主制度健全、规范,农民群众在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事务中切实能够当家作主,形成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农村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要发展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农村政治文明,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健全与其相适应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目的就是保证农民享有完整的民主权利,对自身事务拥有更大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对社会事务拥有更大的参与权,对公权力行使拥有更有效的监督权,让农民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主体和监督主体。农村政治文明的核心和本质就是农民“当家作主”,这是农民政治地位的突出体现。因此,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建设“政治文明”的新农村题中应有之义。
3、建设“精神文明”的新农村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乡风文明”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灵魂。乡风文明主要包括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风尚,良好的环保、卫生、生态意识。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要从根本上转变农民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价值观念,引导农民通过自身建设新农村的实践,转变传统观念,提高文化水平,陶冶精神情操,在走向富裕迈向文明的过程中使自己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价值主体和创造主体;要使农民群众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断提高,社会风气健康向上,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逐步适应农民的需求,这就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通过农民利益表达机制,让农民与政府、社会进行正常的交流沟通,让政府、社会了解农村生活的现实状况和农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忧、所虑。根据农民的意愿加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满足广大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农民的意愿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根据农民的意愿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广大农民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生活习惯,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4、建设“生态文明”的新农村要求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村容整洁”是“生态文明”新农村的重要特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条件。村容整洁,是指建设环境优美、生态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风貌。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新农村,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是村庄规划和环境污染。就全国的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农村,农民的居住较散乱,村庄建设规划明显滞后。对于集中居住,农民不能完全接受,受传统文化和习惯的影响,他们喜欢单门独院、前庭后作的居住方式。如何把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结合起来,如何处理尊重农民习惯与科学合理规划之间的关系,政府的决策需要征求和听取农民的意见。不少地方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但环境日益恶化,垃圾遍地、污水横流,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直接威胁农民群众的身体、生命健康。农民希望通过一个正常的渠道把自己的想法和忧虑反映出来,让政府了解、重视并加以解决,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重要的一种方式和途径。
二、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有学者(谢新力)指出,农民这个中国最大的群体,现在正在成为最大的弱势群体。在政策上,他们是被动的接收者;在行政上,他们是被管理者;在经济上,农民像'一袋马铃薯形不成集团力量;在就业上,农民受到各种限制,没有流动的自由和权利;在公共服务上,他们属于最后考虑的范畴,而且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及;在社会保障和国家福利上,农民处于自然状态。农民从来没有真正掌握农村社会发展的话语权,没有真正参与到农村社会发展中去。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农民逐渐甚至已经沦为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
因为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导致农民的利益诉求不能如实向上反映、正当权益受损、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农村社会和谐,阻碍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近年来,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在农村主要表现为征地拆迁、就业增收、环境污染、民主权利、干群关系等问题时有发生,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接受新华社《半月谈》杂志的采访时,指出了信访事件中的4个80%: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因为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和解决问题的途径都不够通畅,使“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和认真的对待,造成大量信访现象的出现。对于上访的群众来说,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和精力,不但成为沉重的负担,而且必然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不断出现且增加的信访事件,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也必然造成负面影响。
在这些问题上,矛盾的焦点是农民的正当利益没有得到满足和保障。如果利益表达渠道畅通,解决利益矛盾的措施有效,这些矛盾和冲突一般都不会激化。但是,由于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再加上有些基层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漠视农民的权益,有的干部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损害农民权益。农民自然会把心中的不满和愤恨发泄到干部身上,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农民不能通过正常有效的通道和途径进行利益表达时,就会采取非制度化和非正常的途径来表达利益诉求,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认为,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 如果不解决利益表达机制问题,最终将严重挫伤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影响新农村建设进程。
三、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推动新农村建设有序开展
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进行利益表达活动,引导和规范农民的利益表达方式,促进和增强农民利益表达实效。使这一机制成为有效维护农民正当权益的制度保障,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推动力量。
1、扩大和加强农民的政治参与,支持农民利益表达活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法律依据。然而占人口70%以上的农民以政治参与的形式来表达利益需求很有限。从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和最主要的参政、议政机构政协的代表、委员构成情况来看,农民的比例是很小的。如在2985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的代表加在一起只有551名,约占总数的18%。其中农民的代表只有18%的一半甚至不到一半,却要代表占人口总数70%以上的农民,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议各级人大、政协成员结构中应适当减少政府官员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农民代表和委员的人数比率,让他们能够直接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村民自治是扩大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途径。村民自治发展到今天,我们虽然有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与实践的需要还相差甚远。比如,就《村民委员法》的实施情况而言,自1998年实施以来,为实现村民自治奠定了法制基础,对农村“三个文明”的建设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比如,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程序、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等这些具体程序,亟待创新;再比如,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村级村务民主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度等这些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还存在落实问题,有的地方一些制度执行得不好,或应付了事,或流于形式。因此,要通过制度创新、制度完善、制度落实,确保农民“四个民主”的实现,让“村民自治”真正成为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途径。
被马克思称之为“社会第二种权力”的舆论监督是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当今媒体发达的时代,政治参与和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新闻媒体实现的。然而,新闻媒体往往忽视农民的呼声,将农民的呼声视为非主流声音,甚至回避农民的政治诉求,使农民不能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其政治参与的权利。因此,要通过完善舆论监督体制,使农民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政治参与有制度保障。
2、建立和完善维权组织,规范农民利益表达行为
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当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很少有人会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因为成本较高。有人会寄希望于信访制度,但效能又太低(据于建嵘教授统计,群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概率只有千分之二)。农民又缺少像工会、行业协会这样的维权工具,难以对利益要求进行系统的组织化的表达。因为缺少利益代言人,农民既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无法影响国家的政策和行动,在国家资源的分配和制度安排上处于极端不利的位置。这就容易使一些人转向制度外去寻求帮助,于是一些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地方恶势力又会死灰复燃,他们借保护农民利益之名,行对抗政府之实,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组织资源是最有决定意义的资源”,它能使弱小的个体汇聚成强大的团体,对自己的利益进行有效地表达、集中的表达和有力地维护。为了规范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一个农民自已的组织。像于建嵘教授提出的,农民要求成立的农会(农民协会),它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但是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这些组织没有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甚至被称为“非法”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这些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较低,容易导致其行为目标和方式会产生一定的盲目性,甚至会被人利用,进行一些非法活动。因此,政府在农民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应从政策上予以引导,行政上予以合作,法律上予以规范,使其健康发展。
3、尊重和保障农民利益表达,增强农民利益表达实效
马克思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任何社会不可能在所有问题上都意见一致,要容许有不同意见的存在。新农村是农民自己的家园,农民的“话语权”更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党和政府要通过干部联系群众制度、设意见箱、与农民代表座谈等形式经常了解民意,倾听民声,关心民利;要创造宽松的民意表达环境,让农民真实自由地表达自己对新农村建设的想法、意见;同时,通过建立群众意见反馈制度、落实制度,把反映农民利益的意见和想法落到实处。
新农村建设要围绕农民的真实需求进行谋划,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加以推进,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是其重要的途径和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规范农民利益表达行为,增强农民利益表达实效,使新农村建设真正成为“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的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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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

若 干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和支持境外、境内市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形式来我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外、境内市外的法人和自然人来我市投资,统称外来投资者。凡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规定,投资于我市鼓励类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投资按投资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的,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投资于我市允许类产业,达到上述规模以上的,可部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 地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款期限分期缴纳,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其基础设施投入。外来投资者收购或兼并我市国有工业企业,继续用于工业生产、高新技术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供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继续按原划拨方式不变。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供地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



第三章 收 费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对于国家、省规定必须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上缴中央和省里的部分,按标准收取和上缴。除上缴中央和省里外,市、区县所得部分,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允许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的70﹪收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外来投资项目涉及属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应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允许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收购国有破产、解体企业,或以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国有亏损、关停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市、区县所得部分一律免收;属事业单位应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收费减免可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章 财政税收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里优惠税收政策的,均按国家和省里颁布的最新政策执行。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

(一)兴办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内陆淡水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所办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在国家减、免税期限内,其享受减、免税后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市、区县财政分享的部分,由企业先缴纳后再由市、区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属于市、区县财政享有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前三年奖励给企业50%,第四年至第六年按比上年增加部分奖励给企业50%。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本土民族文化企业,其民族文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教育培训、销售,包括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及本土民族文化新品种,以及与之相关的服装、文具、玩具、动漫、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属于市、区县财政留成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三年内奖励给企业。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投入达到一定规模,投产运行一年后,经申报审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作为市重点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加大财政对工业企业科技研发和技改贴息的投入力度,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予以重奖。具体扶持和奖励办法,按《张家界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奖励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08〕9号)和《张家界市“质量兴市”奖励办法》(张政办发〔2006〕12号)执行。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自投产后三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会保险和技术工人培训费用,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凡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规定、符合规划并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商务、工商、城管、消防、安监、质监、人防、水利、林业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好本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证照等手续。超出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家审批。提供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审批申请的外来投资者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并在申请者按相关职能部门书面要求提交齐全所需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再次拖延办结时间。



第六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方式,解决外来投资者在投资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十八条 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切实维护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恶意刁难、敲诈勒索、阻工或妨碍、干扰和破坏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对危害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个人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基层公安机关要及时将案情上报市、区县公安机关,依法快办快结。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和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非张家界籍员工及其家属均享受张家界市民待遇,其生活福利、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障、景区游览等均与张家界市民同等对待(张家界市民享受的国家民族政策除外)。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提高行政效能,为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违法违规、推诿拖延、故意刁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纪委监察局内)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高科技企业或科技研发机构,可不受本规定第二条有关投资规模的限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本规定中明确为鼓励类产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仅供鼓励类产业享受。本市自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驻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的企业,按《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张政发〔2008〕9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所享受优惠政策属同一属性项目的,可按照规定选择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规定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业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栗战书



2009年1月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看病的;
(三)为封建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卦、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微伤害的;
(八)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蛊惑群众的;
(九)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十)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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